員工參加比賽獲獎如何納稅?

江蘇地稅網站熱點問答有一個案例:

企業員工參加江蘇省新聞出版協會組織的比賽獲獎(只頒獎沒有獎金),因員工獲獎,企業自行給員工發放了獎金,員工取得的獎金應按照何種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員工參加江蘇省新聞出版協會組織的比賽獲獎,企業自行給員工發放的獎金,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由這個案例發散一下來說說不同情境下應如何納稅:

對於外單位員工獲獎取得獎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暫行條例,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因此外單位員工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納稅。

對於本單位員工獲獎,在這裡設置三個情境:

一、單位內部組織比賽,並頒發獎金。這種情況下的所得屬於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併入工資納稅。

二、單位組織比賽,內外部人員可參加,並頒發獎金。這種情況下與任職或者受僱並無關係,因此應當按照偶然所得納稅。

三、單位組織比賽,內外部人員可參加,只頒獎不發獎金,內部員工獲獎單位自行發放獎金。這種情況即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併入工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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