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擴散!濰坊住房公積金政策有調整!

速扩散!潍坊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總體要求,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重點支持城鎮職工剛性住房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經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對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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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認定方法

借款人可用於償還貸款的月收入以信息管理系統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雙方的繳存基數合併計算,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繳存基數加配偶的月收入計算(配偶的月收入統一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單身的僅以借款人本人的繳存基數計算。

借款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在144(含)平方米以內的首套房且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按比例繳納、貸款期限達到最大可貸年限、申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充足,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因月還款額佔家庭月收入規定比例計算可貸額度不足25萬元的,貸款額度上限按照25萬元確定。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因月還款額佔家庭月收入規定比例計算可貸額度不足20萬元的,貸款額度上限按照20萬元確定。

(二)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

1.借款人及配偶雙方均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1)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維持現有貸款額度的規定不變。

(2)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在現首次貸款額度規定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

2.借款人單方(含單身)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1)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現借款人及配偶雙方均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

(2)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在單方繳存首次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

(三)明確不予或暫停住房公積金使用的情形

1.被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的職工5年內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不予向申請人配偶在異地或部隊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公積金貸款。

3.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向已經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含配偶)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4.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向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記錄(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一方連續超過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記錄有一方累計超過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業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5.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的政策(縣處級女幹部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延長至60歲);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的政策。

6.對不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期轉現手續(期房預抵押轉現房正式抵押)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進行限制。購買期房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期房預抵押轉現房抵押手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期房預抵押轉現房抵押手續的,不得以任何名義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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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恢復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的政策(簡稱親情提取)

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稱家庭成員)購買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家庭成員中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員按本政策提取後此套住房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恢復無房職工每年可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的政策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配偶及18週歲以下子女在濰坊市無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於自住的,如不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的,每年職工及其配偶可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8000元;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的,按材料所載明的實際房租金額提取。

(六)新增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符合《濰坊市中心城區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暫行辦法》(濰政辦發〔2018〕6號)或所在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同類辦法(規定),且在辦法(規定)實施期內經相關部門審批增設電梯的,可在電梯使用註冊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申請金額不得超過扣除補助後個人實際承擔費用。

出資增設電梯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有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情形的不能辦理該提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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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八)調整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限制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未在本地或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調整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

有尚未償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通過辦理逐月提取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全部還清的方式直接衝減貸款本金或本息。即本人及配偶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衝抵貸款本息。

職工在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全部還清貸款業務時,需要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內住房公積金衝減貸款本金的,每次衝減貸款本金金額應不少於2萬元(提前全部還清的除外)。

(十)優化部分業務流程,簡化部分業務申請材料

1.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不用再手工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提取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在打印的《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上簽字確認即可。

2.取消辦理正常退休提取時,需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的規定。提前退休的仍應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

3.將“期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稅發票和商品房買賣網籤備案合同”的規定,簡化為:期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稅發票(或收款收據)和網籤合同。

4.明確購買公寓提取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件。

(十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實行動態管理

當貸款輪侯週期超過3個月,且持續1個月以上時,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時對貸款額度上限進行適度下調。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十二)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核查和處罰力度,提高職工依法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意識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加大對提取和貸款業務的事中審批和事後核查力度,如發現存在通過虛構實事、偽造或變造材料等手段進行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將依法追繳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納入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在網站公開曝光,並按照《關於嚴肅查處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通知》和《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採取懲戒措施。

特別是將加大對虛構購房事實,辦理購房提取後又退房的騙提行為的事後核查和處罰力度。凡購房提取後又退房,提取人未在一週內主動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的,將按照騙提的有關規定進行曝光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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