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先予執行?

哪些情況可以先予執行?

古某在為其僱主潘某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但古某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負有承擔醫療費用義務的潘某拒絕為古某支付醫療費用,古某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

訴訟中,古某的法律援助律師向法院提出了先予執行醫療費的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後,經核查認為,古某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7條的規定,便依法作出先予執行醫療費的裁定,從而解決了李某就醫的燃眉之急。案例中古某的律師就是恰到好處地利用了先予執行制度,使得古某治病與訴訟兩不誤,切實維護了古某的合法權益。

按照正常的訴訟程序,一起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而對於有些案件的當事人,這些時間是十分寶貴甚至關乎生命的,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古某,如果醫療費不及D時到位,必將耽誤古某的治療,極易造成嚴重後果。

哪些情況可以先予執行?

這時候,先予執行制度的意義就得到了彰顯。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

因先予執行是在審判之前做出的應急措施,極易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先予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予執行有其明確的適用範圍: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另外,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

3、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須提供相應擔保。

哪些情況可以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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