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及配套細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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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報摘要:

4月27日,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當前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等問題,資管新規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7月20日,央行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並進行說明,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一行兩會同時發文,針對資管新規部分內容進行修正,並出臺資管新規配套細則,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確,以促進資管新規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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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管業務定義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對於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週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銀行理財新規”:《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定位於規範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解讀】

特別提出私募投資基金適用原專門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才按照資管新規來執行。目前主要的適用法規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未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發佈,再參照執行。

資管業務是表外業務,補充文件明確鼓勵非標資產回表。

對於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債權資產,MPA考核時,會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週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銀行可以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來實現非標債權回表。

“銀行理財新規”明確,銀行理財產品是指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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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管產品分類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銀行理財新規”:

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解讀】

明確資管產品分類,按投資性質不同,以80%作為比例判斷,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同時將銀行公募理財產品的認購起點降至1萬元。

三、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隻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隻權益類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銀行理財新規”: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隻理財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監會資管新規”: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隻資產管理計劃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二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 萬元;(二)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三)依法設立並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四)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五)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六)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 萬元,投資於單隻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隻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託資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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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與“資管新規”中要求保持一致。不過“證監會資管新規”對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再做了比較細緻的羅列,如各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QFII、RQFII等等。

而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收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單隻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單隻權益類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同時,“證監會資管新規”對非標資產特別規定,資管計劃投資於非標準化資產的,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託資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

當然,這裡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的,而對於私募基金來說,需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認購起點是100萬,且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是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這裡,私募基金法律法規中的合格投資者認定與資管新規中不一致,但按照統一監管趨勢,相信等將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發佈時,會按照資管新規要求對此條款做相應調整。

四、資管產品可投資範圍

【原文】

“資管新規”: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銀行理財新規”:《辦法》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淨額的10%。三是認定標準。“資管新規”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辦法》將從其規定。

“證監會資管新規”: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淨資產的35%,投資於同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法律依據不充分的收(受)益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不動產、特許收費權、經營權等基礎資產的收(受)益權的,應當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獨立、持續、可預測的現金流實現收(受)益權。

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涉及抵押、質押擔保的,應當設置合理的抵押、質押比例,及時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確保抵押、質押真實、有效、充分。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接受收(受)益權、特殊目的機構股權作為抵押、質押標的資產。

【解讀】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不過要符合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這是比較大的監管放寬。

“銀行理財新規”和“證監會資管新規”也對投資非標資產做出規定: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債權類資產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淨資產的35%,投資於同一非標債權類資產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這裡,35%的比例限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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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方法

“資管新規”: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餘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餘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餘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餘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過渡期內,對於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餘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餘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解讀】

金融資產鼓勵使用市值計量。

但“資管新規補充文件”做出較大放寬:在過渡期內,允許金融機構發行半年期以上定開產品,此類產品只要底層資產久期不超過封閉期1.5倍就可以用攤餘成本法估值;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暫參照貨幣基金進行估值。不過,補充文件並沒有明確,以攤餘成本計量,如果超過偏離度如何處理,投資範圍也沒有明確限制在證監會的貨幣基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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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度管理

原文:

“資管新規”: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一)單隻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或者單隻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10%。(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或者單隻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銀行理財新規”:(一)每隻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或單隻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0%;(二)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或單隻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證監會資管新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20%;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單一融資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按照同一資產合併計算。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於3000 萬元的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及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解讀】

“資管新規”和“銀行理財新規”主要是對公募資管產品的集中度做出限制規定,並且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證監會資管新規”是對私募的集合資管計劃的集中度做出限制規定,即“雙20”,不過符合專業投資者認定且認購金額3000萬以上的封閉式資管計劃不受該限制。

“雙20”規定對集合資管計劃影響較大,原先投資非標的模式大幅受限。

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管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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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流動性管理

【原文】

“銀行理財新規”:一是流動性管理。要求銀行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審慎決定是否採取開放式運作,開放式理財產品應當具有足夠的高流動性資產,持有不低於理財產品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並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產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採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係數等。三是壓力測試。要求銀行建立理財產品壓力測試製度,並對壓力情景、測試頻率、事後檢驗、應急計劃等提出具體要求。四是開放式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要求銀行在認購環節,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在贖回環節,合理設置各種贖回限制,作為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輔助措施。

“證監會資管新規”:全部資產投資於標準化資產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每季度多次開放,其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的20%。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確保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放退出期內,其資產組合中七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價值,不低於該計劃資產淨值的10%。

【解讀】

開放式銀行理財產品,要求持有不低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全部資產投資於標準資產的集合資管計劃,其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管計劃資產淨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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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破剛兌

【原文】

“資管新規”: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銀行理財新規”:要求銀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責,提高投資者自擔風險認知,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

“證監會資管新規”: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在表內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資產管理計劃出現兌付困難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解讀】

打破剛兌是本輪監管的底線要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資管產品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九、槓桿與分級

【原文】

“資管新規”:每隻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產品、每隻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

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銀行理財新規”:商業銀行每隻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槓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隻私募理財產品的槓桿水平不得超過200%。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證監會資管新規”: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200%,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140%。開放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解讀】

與“資管新規”要求保持一致。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對開放式集合資管計劃進行份額分級。

每隻封閉式公募資管產品、每隻私募資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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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穿透監管

【原文】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銀行理財新規”: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並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

“證監會資管新規”: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明確約定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計算該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其他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該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的投資同一資產的比例以及投資同一或同類資產的金額,應當符合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將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該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依法設立的基金中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

明確資管產品只能嵌套一層(投資於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銀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於其他的銀行理財產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將管理的資管計劃投資於自己的其他資管計劃(FOF資管計劃除外)。

“證監會資管新規”明確,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是合格投資者,因此穿透時不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十一、過渡期安排

【原文】

“資管新規補充文件”: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佈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銀行理財新規”:《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發佈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證監會資管新規”:過渡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

過渡期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行制定整改計劃,有序壓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規模;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存量資產管理計劃,其持有資產未到期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設立老產品對接,或者予以展期。

【解讀】

過渡期的時間點到2020年底。

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這裡新資產不侷限於標準化資產,也包括非標資產,不過老產品規模需要控制在存量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期限不得晚於2020年底。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債權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這表明監管會對難以回表的非標資產特殊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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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銀行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

【原文】

“銀行理財新規”: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解讀】

銀行保本理財按照結構性存款或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銀行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是表內業務,需要繳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並計提資本和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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