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喝酒之後發生交通意外,律師說:強迫性勸酒人需承擔相關責任

人們通常在見朋友之時,在餐桌上難免會喝酒,喝酒喝開心了就會說多喝點多喝點,如果不幸在之後的路上發生交通意外,那麼責任該誰承擔呢?

安徽男子張某2015年到福建廈門做水果生意。去年年底,其應朋友之邀赴宴,期間7名酒友多次勸張某飲酒。宴後他被送到賓館休息,卻在第二天被賓館工作人員發現在房間內死亡。

法醫鑑定,張某系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張某的母親和子女認為,當時一起喝酒的朋友存在一定過錯,遂把酒友們告上法庭,索賠79萬餘元。

在開庭前,張某家人與其中5名被告達成庭外和解,5名被告共賠償張某家人8萬元,另2名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法院未作當庭宣判。

酒桌喝酒之後發生交通意外,律師說:強迫性勸酒人需承擔相關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解釋勸酒行為到底該不該承擔刑事責任?

一般的勸酒語言並不能認定為法律上應當對酒後事故發生承擔責任的勸酒行為

一般的勸酒行為和法律意義上應當承擔責任的勸酒行為不一樣,在主觀程度上有所區別,在這種宴會、朋友聚餐等的酒桌上,不能避免諸如“你也喝一點吧”、“一杯沒事咯”等這樣的行為,這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如果這也要追究責任的話,不僅擴大了飲酒者的責任,而且飲酒過程中大家都會不敢言語,也違背了人之常情。

因此只有違背常情並且對損害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聯的勸酒行為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勸酒行為。

酒桌喝酒之後發生交通意外,律師說:強迫性勸酒人需承擔相關責任

我們總結有兩類:

1.強迫性勸酒,比如“不喝不準走”等語言刺激,在別人拒絕後或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然勸酒;

2.明知對方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喝酒,仍然勸酒,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

提醒和照顧義務是一種適度的義務,不能擴大化

就像商場、餐館等經營主體的安全保障義務一樣,飲酒活動的組織者對參與者的提醒和照顧義務也是“適當的照顧義務”,只要發現需要提醒和照顧的情形,盡了最大的提醒、阻止和幫助義務就足以,而不是以是否“成功”和“達到效果”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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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只對以下兩種情形認為沒有盡到適度義務

1. 對於失去意識或者即將失去意識、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飲酒者沒有進行護送,注意此處的前提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2. 酒後駕車未勸阻,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只需要勸阻,並不需要成功阻止

宴請、聚會本來是個好事,是溝通感情、分享快樂的方式,法律也是講求公序良俗、權利義務對等的,不能賦予義務主體超過自己權利的義務,不能擴大義務,不能抓著一點聯繫就認為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我們應當抱著更為公平、合理的心態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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