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妻子要求離婚,並淨身出戶,法院會支持嗎?

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禁不住誘惑,即使結婚了也不安分,沾花惹草,接二連三的出軌,等到妻子忍不了的那天,那麼離婚就是必要結果。

有的人認為,你出軌了,你有過錯在先,所以要求你“淨身出戶”合情合理?是這樣的嗎?法律對此類“出軌懲罰”有什麼規定?

丈夫出軌,妻子要求離婚,並淨身出戶,法院會支持嗎?

“淨身出戶”也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財產,直接帶自己的身體走

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過錯包括四類,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但是一般的“出軌”行為並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過錯,不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情形。況且,即使一方存在過錯導致離婚,也並不影響離婚財產的分割,不會必然導致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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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對於過錯的賠償,證據充分的話,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而損害賠償的金額要與損害後果相適應,不可能“漫天要價”,使有過錯的一方由“富可敵國”瞬間變為“一無所有”。

法官一般都會根據雙方經濟條件以及過錯程度綜合考慮,賠償的數額一般也不會太高,有錢的可能會判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可能只有幾千或幾萬元。

所以,“出軌”不會導致“淨身出戶”。法院基本上也不會“不分”,而只是會“少分”。除了在個別案件中,當事人為了追求離婚放棄財產會出現淨身出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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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出軌的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甚至將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贈予給另一方作為補償,法律也是允許的。

但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無償贈予的約定必須出於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脅迫或被誘騙,比如因被捉姦在床不得不寫下保證書才能脫身之類,則是無效約定,法院也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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