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完善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營造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精神和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及工作實際,成都市經信委修訂了《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請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經安局,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服務機構遵照執行。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7月30日
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成都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要素供給培育產業生態提升國家中心城市產業能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成委發〔2017〕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經成都市經信委認定,熱心為中小企業服務、管理規範、信用良好、有一定服務績效和社會貢獻的法人組織。
第三條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主要業務是為成都市中小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諮詢、信息諮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諮詢等社會化服務和政務輔助服務。
第四條成都市經信委負責制定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認定標準,牽頭組織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認定、資格取消以及引導、扶持發展。
第五條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認定,根據基本情況、服務情況、服務績效、發展規劃等要素綜合評審、擇優確定。
第六條 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抽樣考核工作每年由成都市經信委牽頭組織,對已認定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在本市區域內註冊(登記),連續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
➢以服務中小企業為主營業務,積極參加中小企業服務活動;
➢具有與服務業務配套的服務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
➢服務質量優良,內部管理規範;
➢服務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在運營管理中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八條申報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認定申請表;
➢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服務機構基本情況、服務活動開展情況、服務效益情況);
➢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組織結構、部門分工、人員配置情況;
➢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人員繳費名單;
➢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的複印件;
➢資質等級證明文件或證書的複印件;
➢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二維碼);
➢獲得榮譽稱號的證明文件或證書複印件;
➢其他證明服務能力和業績的材料;
➢申報承諾書。
第四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九條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認定程序:
➢符合申報條件的服務機構向註冊(登記)地所屬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推薦上報成都市經信委;
➢成都市經信委牽頭組織評審,評審結果網上公示;
➢成都市經信委發文認定。
第五章 扶持與管理
第十條被認定的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納入全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管理,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宣傳。
第十一條 成都市經信委鼓勵、支持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各種服務活動。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優先享受財政資金、政策扶持。
第十二條 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接受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經認定的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主體信息或重要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將情況上報成都市經信委。
第十三條 成都市經信委每年對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進行服務績效考核和資格複核。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成都市經信委發文取消其資格:
✪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行業組織處分;
✪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或主要負責人在運營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
✪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及以上不參加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公益服務活動;
✪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年內兩次及以上不按規定向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上報相關服務數據、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成都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4年;《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成經信發〔2014〕57號)同時廢止。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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