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昌區《城區建設工程棄土管理辦法》出台

《榮昌區城區建設工程棄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方法》)近日出臺。按照《方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等各類建設活動產生的外運土石方,必須設置建設工程棄土消納場。

《方法》規定,需要設置建設工程棄土消納場、棄土外運傾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區城管局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方可實施。

《方法》稱,嚴格控制棄土總量,工業用地土石方自身平衡,其他建設開發用地儘量減少棄土外運,並儘量採用大地塊出讓方式,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爭取達到用地範圍內土石方自身平衡;同時,鼓勵結合山體地形修建半掩埋車庫。

《方法》要求,棄土消納場的設置,應優先選址在規劃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其他城市建設用地需棄土的範圍內,原則上不超過城市建設用地邊界10公里,並不得在下列區域內選址:山體崩塌、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危險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保護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的其他區域。

《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生活垃圾混入建設工程棄土;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混入建設工程棄土;擅自設置建設工程棄土處置場收納建設工程棄土;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設工程棄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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