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決執行難」擔保需謹慎 借款人與擔保人共同還款

「基本解决执行难」担保需谨慎 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还款

原告姜某與被告範某、王某、代某、魯某、商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訴至法院。敦化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範某、王某向姜某借款10萬元,範某、王某向姜某出具借條,約定使用期限為半年,於2016年6月10日還款,並經雙方協商簽訂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為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利率為3分,資金到期後姜某可要求範某、王某歸還本金及利息。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名後,擔保人代某、魯某、商某簽名。2016年8月10日,範某給付姜某利息5萬元,範某、王某尚欠本金10萬元未歸還。2018年1月24日,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範某、王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給付原告姜某人民幣10萬元,判決代某、魯某、商某對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代某、魯某、商某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被告範某、王某遲遲未還款,姜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幹警隨即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財產申報表。

7月13日,被執行人王某經多次傳喚後來到法院,經過執行幹警的耐心勸說,釋法明理,被執行人王某瞭解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承擔的法律後果,便馬上與擔保人魯某籌集錢款,一次性結清了全部案款,該案件至此執結。

「基本解决执行难」担保需谨慎 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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