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沒錢!給不了!」拒絕執行不可行

「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没钱!给不了!”拒绝执行不可行

「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没钱!给不了!”拒绝执行不可行

7月12日,敦化法院在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執行案件中,依法對一名拒不報告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劉某進行司法拘留。

2017年4月16日,劉某僱傭馬某在大蒲柴河鎮為劉某削參樁尖(參樁子用於劉某經營的參地)。當日下午2時左右,馬某在幹活過程中,左手被帶入三角帶中,造成馬某左手受傷。而後馬某在某醫院住院治療6天,經診斷為左手中、環指中節指骨骨折、環指末節毀損。雙方協商賠償未果,故訴至敦化法院。法院於2017年9月1日審理了該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令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馬某各項損失共計34908.13元。但劉某遲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遂馬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隨即向被執行人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

7月12日,執行幹警至大蒲柴河鎮找尋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態度強硬,表示沒有還款能力。隨後執行幹警將被執行人帶回法院,作進一步釋法明理。但被執行人仍拒絕報告財產狀況也拒絕履行義務,敦化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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