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代購球鞋真假各執一詞 昔日朋友對簿法庭

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人通過“海外代購”的渠道購買心儀的商品,但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蓮湖法院審理了一起通過微信朋友圈代購運動鞋產生的糾紛。

何某經常在朋友圈發佈消息幫人代購海外商品,陳某是其朋友,曾多次在其處購買商品。2017年9月,陳某請何某幫忙代購4雙在美國銷售的限量版耐克籃球鞋。雙方以總價19000元成交。一個月後,陳某收到球鞋,但他認為這4雙籃球鞋均存在質量粗糙,沒有票據、合格證及購買憑證的問題,認為系假冒偽劣商品,要求退貨退款,遭到何某的拒絕,雙方因此產生糾紛,陳某將何某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何某稱這四雙鞋是他委託他一位居住在美國的朋友在美國拉斯維加斯某潮鞋店購買,他曾將購買時的視頻發佈在朋友圈,陳某看到後未提出異議,且雙方之前多次交易,何某在交易之初就向陳某表示過因購買量多,無法提供一一對應的購買憑證,陳某對此亦無異議。這次,因該款籃球鞋在美國發售時都無廠家配套的合格證,且購買時陳某未要求提供購買憑證,購買後本想通過直郵方式郵寄給陳某,但因被海關退貨,於是通過往返中國與美國的留學生帶回國內。何某提出,如果陳某提供耐克公司或其授權機構相應鑑定結論可代為向店家協商退貨,但至今陳某未提供鑑定結論,因此不同意退貨。陳某向法院遞交鑑定申請。經查,該款鞋在美國正式發售價為每雙300元美金,但因系在國外購買,並非通過國內正規耐克經銷店銷售,耐克中國公司不受理從國外購買的鞋的鑑定要求,目前國內也無司法鑑定機構能進行相應產品的鑑定,致使無法通過鑑定程序得出結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為一般的網絡購物合同(買賣合同)關係。陳某作為商品買受方,其主張所購商品為假冒偽劣產品,需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陳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為假冒偽劣產品,故一審法院對陳某要求何某退還貨款的訴請予以駁回。一審宣判後,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官寄語:海外代購作為新的交易方式日漸興盛,但因代購所購買的產品均是在國外發售,該商品的管理銷售標準適用國外市場的相應標準,不同於國內出售的商品標準,且因購買過程需要通過訂購、運輸、海關等不同環節,買家難以監督,相應產生的糾紛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應擦亮雙眼,儘量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商品,在享受代購的便利同時,先明確雙方權責,在出現問題時才能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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