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村委會可以上代表政府下代表村民嗎?

京尚拆遷律師曾講過,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也就是說,村委會並不是基層政府,也沒有行政管理權力。村委會只是村民選舉出的代表,在村民自治範圍內組織帶領村民進行自治活動、處理自治事項、完成服務和調解工作、推進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濟建設、管理本村集團以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財產、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組織村民會議制定自治章程,並向村民公開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項村務管理事項等。

反過來說,村委會的權力實際上更是直接來自於村民的權利讓渡,它的權力更多地體現在協調工作和整合村民集體意見上,它的管理屬性不應強於服務屬性,拆遷徵地過程中更沒有權力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各項決定。

徵地拆遷中,村委會可以上代表政府下代表村民嗎?

基於以上的解析,京尚拆遷律師接下來為大家分析幾個農民朋友們常問到的和村委會有關的拆遷相關問題。

問題一 自己不同意徵地補償條件,村委會是否有權代村民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答案顯然是沒有的。

村委會雖然是村民意見的收集箱和集體意見的出口,但它並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個人意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補償中的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兩部分都是歸於或用於被徵地農民(或承包經營權人)的,而土地補償費部分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方案並予以實施。所以說,徵地補償和每一位被徵地拆遷農民個人的權利都是息息相關的,村委會無權越過村民本人直接代為簽訂拆遷協議。

徵地拆遷中,村委會可以上代表政府下代表村民嗎?

問題二 村委會能否自行徵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而如我們前文所說的,村委會並不是政府,更不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它並沒有組織實施徵地的權限。

但京尚拆遷律師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當滿足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法定情形時,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這與我們所說的土地徵收有所不同,但仍需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且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依法應當對被收回土地的農民進行補償。

問題三 村委會是否有權制定發佈徵地補償方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的,擬定後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經公告程序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地拆遷中,村委會可以上代表政府下代表村民嗎?

村委會在這個過程中只能輔助完成方案的公告工作,無權作為發佈主體進行土地徵收公告或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更無權擬定徵地補償方案。

總而言之,村委會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只能受權輔助政府行政機關完成具體的徵地拆遷工作,而不能直接作為徵收主體組織實施土地徵收活動。它並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力,也不能不問村民意見就自行全權代理。

如果有農民朋友在集體土地徵收拆遷過程中遇到村委會侵權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利用好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渠道,全面瞭解徵地拆遷項目的合法性問題,並通過訴訟、複議等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有被拆遷人在維權過程中遇到困難或阻礙的,可以聯繫專業拆遷律師,在律師的指導幫助下克服困難,實現維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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