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觸犯了「妨害公務罪」 檢察官勸君莫衝動!

一不小心觸犯了“妨害公務罪” 檢察官勸君莫衝動!

近年來,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時有發生,很多人會不以為然,卻不知這些“阻礙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公務罪。

無理取鬧打罵民警 嵊泗一女子因妨礙公務被判刑

事發:“新式儀器”起爭執

2017年,嵊泗沈家灣碼頭開始實行乘客檢票“刷臉”措施,只有“證臉合一”才能予以通過,卻不想引發了一場鬧劇。有一天,張閒(化名)和其丈夫李明(化名)來到侯船大廳,見到這儀器不知如何操作,擺弄了好久,直到安檢員幫助才得以通過。李明急脾氣一上來,說了句:“什麼新式武器,再不通過就把它敲敲壞算了!”安檢員忙說:“你開什麼玩笑啊。”本來輕描淡寫的一句話,在張閒耳朵裡就變了味,覺得這安檢員看不起他倆夫妻,對著安檢員是一通謾罵,引得周圍遊客紛紛圍觀。

經過:阻礙執法太囂張

民警過來後,見張閒罵罵咧咧個不停,便讓其不要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可張閒卻不依不饒,稱警察沒有資格管他們。在旁的李明情緒亦十分激動,並開始推搡民警。周圍同鄉紛紛幫腔作勢,場面一度混亂。民警見勸說無效只得強制執法,要將李明帶離。李明一聽要把他帶走,就撒起了潑,躺在地上耍無賴。張閒一邊大聲叫嚷警察打人了,一邊辱罵、抓扯、踢打民警,還一口咬在了其中一位民警的手臂上。等民警把李明帶離大廳正欲開警車離開時,張閒又追趕了上來,坐在警車前試圖阻止警車開走。僵持了一個多小時後,民警派隊增援,終將二人一併帶離。經法醫鑑定,一名民警左前臂中段內側咬傷致皮膚破損,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審理:觸犯法律被判刑

縣法院審理認為,張閒在公共場所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致一名民警受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嚴懲。民警處理事件程序合法,並無不當,而張閒在公共場所採用阻攔、辱罵、牙咬、踢蹬的方式阻礙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民警,依法從重處罰。綜合全案案情與張閒表現,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

檢察官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檢察官提醒大家,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時,請予以配合,切勿因為一時衝動以身試法,觸及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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