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贈與無效獲支持

案件聚焦: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贈與無效獲支持

王某與莊某系夫妻關係,莊某在上海某KTV結識張某,在莊某未隱瞞婚姻狀況的情況下,兩人發展成情人關係。莊某與張某在同居期間,莊某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多次給付張某錢款近200萬元,張某用該錢款購買了位於松江九亭的房屋一套,權利人登記為被告張某,並出資裝修用於二人居住。

之後兩人於2015年分手,妻子王某在得知莊某與張某的不正當關係後,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莊某贈與被告張某錢款的行為無效,並由被告張某返還原告該錢款。

案件審理

庭審中,被告張某辯稱,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第一,原告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其與被告莊某是夫妻關係以及涉案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被告張某接受贈與沒有過錯和惡意,故不同意返還;第三,兩被告交往多年,在此期間發生的共同消費支出均從上述錢款中支出,有一部分款項用於兩人旅遊,有一部分款項用於被告莊某個人消費,有一部分是用於被告張某人工流產的治療費和營養費,這些錢款都不屬於贈與,不應當返還,如果返還,也應由被告莊某承擔。綜上,被告張某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駁回。

庭審中,王某向法庭出示銀行轉賬明細、莊某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等一系列證據,證明莊某與張某同居過程中莊某贈與其鉅額款項的事實。

庭審結果

上海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莊某自2012年至2015年共贈與被告張某196萬餘元。被告莊某贈與被告張某財產的行為發生於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最終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贈與行為顯然與原告、莊某夫妻日常生活無關,被告莊某無權擅自處分。被告莊某在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被告張某建立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後者,後者據此取得財產,成立贈與合同關係,但該贈與合同明顯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社會秩序,且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故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依法應確認為無效。遂判決確認被告莊某向被告張某贈與1,960,500元的行為無效;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1,960,5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律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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