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盃購買足彩,哪些構成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哪些是合法娛樂?

從世界盃賭球看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分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導語:

在司法實踐中,聚眾賭球行為和開設賭場賭球的行為在客觀表現上有一定的相似度,由於賭博的涉案金額往往巨大,導致行為人一旦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其會承擔相當嚴重的刑事處罰。而在司法實踐中,兩種行為有一定的相似性,經常會出現明明是聚眾賭球,卻被錯誤定性為開設賭場罪“輕罪重罰”的情況發生。

世界盃購買足彩,哪些構成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哪些是合法娛樂?

正文:

所謂賭球,就是球迷或賭球人員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以球賽的勝負情況下注進行博彩的活動,這種行為性質如何?

線下購買中國體彩:比如很多球迷通過中國體彩發行體育彩票參與世界盃投注,如果是通過正規的線下網點參會與投注,就是合法的娛樂活動。

線上購買體彩:才世界盃開賽後,很多網友通過互聯網購彩,其所購彩票也是來自中國體彩,也是合法的。但是自2015年起,國務院多部門作出規定,禁止互聯網售彩,因此,從消費者角度,從互聯網購買體彩的行為並沒有法律風險,已購彩票依然可以兌獎,但是對於售彩網站而言,就屬於一種違反部門規章的行為,但並不是違法犯罪。

購買私人莊家彩票和購買國外博彩公司的足球彩票,這種行為就可能會涉嫌賭博罪,不區分線上或線下,都是違法或犯罪行為。

開設私莊和為外國賭博公司做代理:可能涉嫌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本文討論的重點就是該問題。

購買私人莊家彩票和購買國外博彩公司的足球彩票

對於參賭的球迷而言,這種行為其實就典型的賭博行為,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所禁止。其規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當然,這種處罰都只是輕微的治安處罰,不涉及刑事犯罪,該法所規定的“賭博賭資較大”和“情節嚴重”,就包含了球迷賭球的行為。

對於何謂”賭資較大”和“情節嚴重”的標準,各地公安部門會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水平作出規定,一般在50-500元之間,比如山東省的標準是“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上海市的規定是參與數額在100元以上,北京市的規定是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聚眾賭球或以賭球為業,可能涉嫌賭博罪,最高刑三年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球或者以賭球為業的,就有可能觸犯刑事犯罪。

以賭博為業,不硬性要求“以賭球為業”

如果是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如果具體到賭球行為,那就要注意行為人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這種長期性不要求賭博的種類,比如行為人長期以賭博為業,平時參與打麻將、百家樂、二十一點、搖骰子、輪盤賭等,在世界盃期間深度參與賭球,也會可能被認定為賭博罪。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以賭博為業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有限,其影響範圍一般是個人和家庭生活,刑事手段所打擊的,更多是的聚眾賭博行為。

聚眾賭博是國家打擊的重點對象

所謂的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

比如在世界盃期間,某些參賭人員作為組織者,俗稱為賭頭,召集多人聚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但他是組織者和核心人物,可能會作為莊家設定盤口,收取賭資等等。

聚眾賭博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如果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或者是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等情形,就達到了刑法所規定的賭博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最低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帶中國人出境賭博,也會被認定為賭博罪,因為北京大學中國公益彩票事業研究所調查顯示,中國內地每年由於賭球而流到境外的賭資相當於全國彩票一年發行總額的15倍,超過6000億元

開設賭場罪:最高刑十年

開設賭場罪是一項新設定的罪名,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從原來的賭博罪分離,以加強對國內賭博活動的打擊。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具體的行為比如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比如為境外賭球網站擔任網絡代理,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球,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比如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開設賭場的行為包括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聚眾賭球,如何避免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

在司法實踐中,聚眾賭球行為和開設賭場賭球的行為在客觀表現上有一定的相似度,由於賭博的涉案金額往往巨大,導致行為人一旦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其會承擔相當嚴重的刑事處罰。而在司法實踐中,兩種行為有一定的相似性,經常會出現明明是聚眾賭球,卻被錯誤定性為開設賭場罪“輕罪重罰”的情況發生。

在司法實踐中,兩罪(聚眾賭博型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有相對明確的區分標準,我們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的區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發行的《刑事審判參考》第58集中對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行為該如何區分提出了具體的標準: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比如在一些賭球活動中,一個微信群內多則幾百人,少則幾十人。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甚至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

2.聚眾賭博的場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時是臨時租賃,有時是臨時在賓館裡開房進行的,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一般具有固定的營業地點和場所。

3.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

4.聚眾賭博一般具有隱秘性,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

5.聚眾賭博的賭頭往往會利用其人際關係和人際資源來召集、組織每一次的具體賭博活動,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情況下不親自參與召集、組織人員參與賭博。

6.聚眾賭博的賭頭本人有時會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本人一般不會參與賭博。

世界盃購買足彩,哪些構成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哪些是合法娛樂?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期辦理案件:

涉案近8億、涉案範圍在全國20多個城市的集資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張某某被控集資詐騙罪一案,本案被控集資詐騙近8億,本案是一起以預付卡銷售模式運營而被指控為非法集資類典型案件,辯護律師從集資詐騙詐騙罪犯罪構成、購買預付款本質屬於消費而非投資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犯罪對象、鑑定意見不具有關聯性等無法證明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等方面進行辯護。

公安部指定管轄的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金融犯罪案(正在辦理中)

本案是一起引起全國性媒體報道的地下錢莊涉嫌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從鑑定意見質證出發,指出本案鑑定意見缺乏關鍵性材料,導致不具有關聯性角度出發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江門陸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法發放貸款罪案(正在辦理中)

徐某某走私普通貨物罪案(成功輕判)

本案辯護律師從計算稅額的《核定證明書》質證出發,核對本案關鍵性的基礎材料,將從犯罪數額從指控的850多萬降低到400多萬,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了從輕處罰。

郭某某涉嫌敲詐勒索案(成功取保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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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職務侵佔案(成功取保後無罪)

當事人以盜竊罪被刑拘,辯護律師通過有效的質證,證明本案是一起情節輕微的職務侵佔案,成功阻止了檢察院批准逮捕當事人,促成了取保候審,後該案被撤銷。

王某某妨害公務案(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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