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化妆品行业的奇葩事

杨晨霖 律师


最近一个以前给予法律咨询的当事人大姐找到我,想让我们律师帮助解决一些法律纠纷,同时也想聘请我们律师事务所给其做法律顾问;这位大姐是做化妆品行业的,有自己的品牌。通过当事人叙述,了解到了当事人的奇葩纠纷以及化妆品行业的一些不是秘密的秘密。很有一起,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说说化妆品行业的奇葩事

案情这样:当事人做化妆品行业,据当事人讲,自己通过一个老中医提供的祛斑以及美容养颜的几个配方,通过广东企业的代工生产,自己公司有几款比较过硬的产品,在行业领域,也打开了自己的市场。

当事人市场打开后,为了有更好的市场前景,就开始广招代理商,给予代理商的一些政策也比较优惠。其中给予一些好的代理商最优惠的政策就是合作期间给予5万元的免费产品。

当事人和代理商都合作的很好,当事人也按照自己对有些比较优质的代理商的承诺,提供了5万元的自己几款免费产品。其中只有一家代理商收到5万元的免费产品后,不是安心的做代理销售的业务,反而向当事人的公司提出了很奇葩的要求。

这位代理商很会选提奇葩要求的时间,化妆品行业每年11月--元月期间有很多大型的展销会。这位代理商就是在这之前的几天开始向当事人提自己的奇葩要求。当事人公司免费提供的5万元产品,人家代理商提出:5万元的免费产品是三五产品,要求当事人公司给5万元,把自己的产品买回去。如果不给5万元,将向工商局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同时在展销会期间去现场发布当事人公司产品是三五产品。

我听到当事人讲这个代理商,其要求确实很奇葩,明显就是敲诈;同时也了解到了化妆品行业不是秘密的秘密,行业内大家都秘而不宣的潜规则。那就是祛斑以及一些美容养颜的产品都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

据当事人讲,化妆品行业祛斑、美容的很多产品本身就含有弱酸(硫酸)以及其他的材料,对皮肤有一定刺激作用,因为这些原因无法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很多产品通过代理商以及美容院以及美容机构销售模式进入消费领域。

继续说案情,这家代理商提出这个要求后,当事人当然就拒绝了。这帮人人家有办法,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管理部门来了以后,也是知道这些恶意举报人的目的,没办法也只有按照程序调查。

当事人担心展销会期间,这家代理公司到会场闹,没办法就同意给15000元,把自己赠送给这家代理商的5万元货品买回来。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三五产品?

2、三五产品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3、本案中代理商要求当事人公司将送给其的免费产品以5万元的价格买回来,当事人如何维权?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三五产品。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是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具体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一般地,《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第二个问题,三五产品行政处罚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

第三个问题,本案中代理商要求当事人公司将送给其的免费产品以5万元的价格买回来,当事人如何维权?

在本案中,代理商以当事人的公司化妆品是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将5万元的赠品花5万元买回来;并威胁说如果不出钱,将向行政机关举报,并到展销会上闹事,明显就是涉嫌敲诈勒索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代理公司以向行政管理机关告发以及展销会闹事相要挟,要挟当事人公司给5万元,破财免灾。在司法实践中,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举报违法行为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符合敲诈勒索这一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四川省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该规定,代理公司相关人员要挟支付5万元,按照敲诈勒索量刑规定,属于数额较大。应该被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敲诈勒索罪单位不是其主体,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代理公司相关向当事人要挟的人员是该案的犯罪主体。

在本案中,这些所谓的代理公司,明显有职业打假人的痕迹,这些人长期通过该行业的卧底,以代理为诱饵,进而掌握的受害人的把柄,要挟受害人,已经由以前的净化假货市场的积极作用,沦落为敲诈勒索危害社会的毒瘤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已经失去符合道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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