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說刑事律師的專業辯護具有不可替代性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為什麼說刑事律師的專業辯護具有不可替代性

很多當事人和不少律師認為,只要隨便學習一下、被高人指點一下,就能達到較高的刑辯水平,就能辦理具體的刑事案件,這種想法不僅幼稚可笑,更是對刑事辯護的褻瀆。很多真功夫是需要名師指點的,是需要律師具備良好的專業功底,需要在技能與技巧方面進行長年累月的學習與積累,還需要具備高超的悟性和智慧,而這些皆不是一朝一夕之內就能速成的!因為那的確不是“葵花寶典”。正如世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一樣,世上也沒有技能完全相同的兩位律師,每一位律師的履歷、天賦悟性、專業技能具有專屬性、各不相同的,因此,刑事律師的專業技能(專業辯護)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只有高水平的專業律師才是案件操作的最佳實施者。

一、專業辯護是建立在律師深厚的專業功底和專業技能的基礎上

(一)專業辯護要求辯護律師應當具備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三門學科的深厚功底

很多律師認為,這些學科在大學裡都學過,又經過司法考試的檢驗,不用再老生常談。筆者認為,必須要系統學習上述學科的權威教科書、權威學者的專著和權威案例才算合格。令人遺憾的是,很多律師同行並不知道上述學科的權威學者是誰,權威教科書是哪些,對權威案例也是一頭霧水。如果對上述入門的基礎知識缺乏明確認知的話,在筆者看來,是缺乏做好專業律師的基本功底的。權威為什麼重要?因為權威的知識才具備公信力,才具有普遍遵奉的價值,才會被司法部門所採納。看過陳興良老師《判例刑法學》(上、下兩冊)的人都知道,即便是貴為最高院的部分法官也存在不少的法律概念錯誤、法理錯誤、法律邏輯錯誤。我想,這些都與沒有系統學過權威的專業知識有關。最高院的部分法官如此,更遑論我們律師?如果在上述三方面打好基礎,你就站在了刑事辯護的制高點,你就會在專業功底上越眾而出。而對這些方面的察覺洞悉往往是需要名師指點的。

因此,筆者經常提到,律師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師學藝才能取得,很多東西是難以無師自通的。這裡的名師是指實至名歸而非徒有虛名的名師。首先,在名師的指點下,你才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礎與法律技能的薄弱之處,知道打好基礎要學習權威的教科書、權威專著與權威案例;其次,在名師的指點下,你才能系統而精準地學習專業知識與實務技能。另外,筆者認為,對目前的各種培訓,你只能學習到其中一點或幾點知識或技能,無法學習到基礎知識和基礎技能,更無法系統、全面、深入地學習到。所謂“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式的培訓或學習,知識與技能註定是殘缺不全的!儘管幾乎所有律師自我感覺良好,但筆者察覺到,如果沒有名師高人指點,絕大部分律師辦理重大刑案可能連資料都不會找(不會找權威的資料,因為不知道什麼是權威的資料),連閱卷都不會(不會做閱卷筆錄,筆者後面將詳細敘述),更遑論進行更復雜的發問、質證、舉證與辯論了!

關於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筆者曾在《如何成為中國頂級刑辯律師:通往成功的三層境界》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提示的是:筆者是窮盡十餘年的南北履歷才寫就此文的。“十年磨一劍”,刑事律師專業水平、專業技能的提升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就的。

(二)專業辯護需要辯護律師具備專注於某一刑辯領域的專業技能

律師的核心競爭力在於專注、專業,成為某一領域的刑辯專家。律師行業與醫生行業有相似之處,都很講究其領域的專業化,比如醫學科目分工為內科與外科,內科包括呼吸內科,消化內科,心血管內科,神經內科,內分泌科,血液內科,傳染病科,小兒科等等;外科包括有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經外科、顱腦外科等。律師專業分工也越來越細,有刑辯律師、醫療糾紛律師、離婚糾紛律師、合同糾紛律師、公司法務律師、房地產律師、金融律師、證券律師等。律師和醫生一樣,一個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專業領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樣樣精通,所謂“博而不專”“博而不精”指的就是這個道理。任何領域都精通的人意味著在任何領域都不精通。在精細化、專業化成為趨勢潮流的情形下,刑事辯護也是如此。就像我們廣強刑事律師團隊早在幾年前就已經細分為詐騙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等方面的研究與辯護了,而且是表裡如一、身體力行。而筆者就是專門研究和辦理詐騙類案件的刑事律師,自覺詐騙類案件方面的學問也是博大精深、奧妙無窮,需深耕細作方能有成。“專注才能專業”,所以筆者認為,對某一領域研究透、吃透,再累積這方面的辦案技能和技巧,時間一長才會成為這領域內的專家。

二、專業辯護的具體路徑

(一)專業辯護是建立在充分閱卷的基礎上

筆者曾在《如何為涉嫌詐騙類犯罪做無罪辯護?》一文中對此進行過一定程度的闡述。筆者認為,閱卷是辦案的基本功,是專業辯護的前提,是律師會見、核實證據、庭審發問、質證、舉證、辯論的基礎。尤其是做無罪辯護的案件,辯護律師就得深入細緻地審閱全部案卷材料,不得有任何遺漏。因為中國的刑事審判是以案卷中心主義,有效的辯點就藏於細節中,要做到對案卷材料爛熟於胸的程度。要做到這點,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要保證有充分的閱卷時間。一個身份頭銜眾多的律師,一個到處活動應酬的律師,一個一年辦案超過35起的律師,他(她)哪有時間去充分閱卷?筆者的一位同事曾與某經濟特區的一刑事大律師合辦案件,幾乎所有的工作(閱卷工作和質證意見、辯護詞的準備)都是他去做,此大律師到處應酬,對案情幾乎不過問,更不用說去閱卷了。筆者的這位律師同事對此位“大名鼎鼎”的大律師很是不屑。像“e租寶”“雲聯惠”這樣的案件,案卷材料堆積如山,一個負責任的律師如果連續閱卷的話,都得閱卷2個月以上。在案卷材料眾多的案件,筆者見過的不少大牌律師是靠助手閱卷的,即便是助手閱卷,其工作量也是應當閱卷工作量的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左右。

2.要做好閱卷筆錄。尤其是案卷材料很多的案件,數千頁、數萬頁以上的案卷材料,打印出來堆積如山,即便在電腦上查閱也是眼花繚亂,如果不做閱卷筆錄,如何在法庭上有針對性地對控方的舉證進行質證?控方的舉證可能一證一質,也可能是一組一質,還可能是兩種情形交匯在一起,無論是哪種情形,律師做好閱卷筆錄,才能精準地找到控方舉證內容具體所在位置,主要內容是什麼?是否全面?有利不利的點是什麼?如何質證應對?有了詳細的閱卷筆錄才可以從容應對。

3.閱卷是需要律師親力親為的。基於各種因素,很多大律師喜歡將案卷材料交給助理去閱讀,自己頂多在“宏觀”上、“重點”上指點一下、閱讀一下。筆者認為,這樣做是遠遠不夠的。由於閱卷不是簡單的一個看卷的過程,它凝聚了閱卷人的專業認知、經驗見識、智慧靈感於一身,因此,囿於上述因素,助理閱卷往往有很多問題是看不出來的,會有遺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一旦發生失誤,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師閱卷也得親力親為才能保障辦案質量。筆者曾見過聞名全國的某一大律師出庭,法庭調查階段發問環節簡單問一兩句,法庭調查質證環節一言不發,由助理發表質證意見(自己不閱卷,交給助理閱卷,對案情很陌生);法庭辯論階段,由於通過一天的庭審,對案情開始有所瞭解,這位大律師脫離具體的證據材料“旁徵博引”“侃侃而談”20多分鐘,將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相互混同。這樣的表現,自然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

4.如何去做閱卷筆錄。以言辭證據為例,需要對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做了幾次筆錄,每次筆錄的主要內容進行歸納,歸納之後再詳細比對思考。尤其涉及到與定罪量刑有關、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內容要詳細記載,不能只選擇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對當事人不利的內容忽略不見(很多律師都會犯這樣的毛病,讓司法人員覺得你是在片面地適用證據材料,說服力不強)。因為不利的內容才需要律師重點質證辯論的,有利的內容可用來舉證反擊控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這樣既客觀全面、又攻守兼備,更容易得到司法人員的認可。

(二)專業辯護是建立在充分、專業會見交流的基礎上

專業辯護不是辯護律師一個人的獨角戲,是嚴重依賴於當事人的專業配合才行。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現與律師的辯護目標背道而馳、自相矛盾,那麼辯護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最終損害的將是當事人自身的利益。最佳的辯護是當事人與律師形成合力、相輔相成,而最佳辯護是建立在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專業“輔導”、將當事人培訓成“律師”的基礎上。律師通過多次會見當事人(一兩次會見是難以讓當事人消化的),通過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證據核實、法律規定告知(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具體發問提綱、辯護思路以及注意事項告知等等,通過上述告知與演練,讓當事人成為律師有力的助手,在避免失誤的同時,分工合作進行專業辯護。

(三)專業辯護是建立在專業發問、質證、辯論的基礎上

1.關於在庭審中如何發問,筆者曾在《刑辯律師對被告人發問的技能與技巧》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可網搜)。律師在法庭發問(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環節時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過必要的發問把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或情節凸顯出來,並反駁、澄清公訴人的不當訊問(如威脅、誘導、欺騙、人身攻擊、與本案無關等違法訊問)。律師作為辯護人發問的意義在於,通過對被告人的發問是為自己後面的辯護做準備——具體來說是為質證、舉證、辯論做好鋪墊和引導作用。發問要謹慎,在庭審之前一定要與己方被告人溝通“演練”好,是明知故問,是對被告人有利而問,如果發問的結果可能對辯護不利時要特別謹慎,在這種情況下寧可不問,也要避免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發問要簡單明瞭、不要提複雜的問題,否則會影響回答的效果;發問還要有技巧地避免重複,以免被法官制止;最後發問要符合辯護人的身份,不能充當第二公訴人的角色而出現對被告人不利的情況。

2.何為質證?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中,對對方(含控方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提交的證據或法院調取的證據在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證明目的、證據資格、證明標準等方面(如言辭證據內容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進行質疑、反駁、否定,或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在以上方面進行肯定,以達到有利於己方當事人的目的。因此,質證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尤其是做無罪辯護的案件中,能否對控方(公訴方)提交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數罪的證據進行有效質證直接關係到辯護工作的成敗。筆者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部分辯護律師重發問、重辯論,輕質證,甚至沒有質證,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對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都沒有異議的話,那無罪辯護的基礎何在?除非控方的證據在法律定性上不構成犯罪,否則前面的發問和後面的辯論都是蒼白無力、言之無據的。

3.關於在庭審中如何質證,筆者曾在《詐騙類犯罪辯護律師如何在庭審中對鑑定意見進行有效質證》以及《特大合同詐騙案中辯護律師如何對控方的《審計報告》進行有效質證》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可網搜),這兩篇文章只是針對詐騙類犯罪中刑事證據之一的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由於鑑定意見往往是詐騙類犯罪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王牌”證據,為此,筆者特意有針對性地、“濃墨重彩”地寫了那篇質證文章,僅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其他關於實物證據(書證、物證、電子證據、辨認、搜查、勘查等筆錄)、言辭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質證除了從以上七個方面進行質證外,還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進行詳細質證。

4.關於庭審中的辯論,一般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結合具體的證據材料,二是要與定罪量刑有關。這樣才會有理有據、切中要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辯護律師在發表辯護意見時不能自相矛盾,讓法官無所適從、鬧成笑話。典型的錯誤是:一方面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一方面馬上又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法律上是無罪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是建立在有罪的前提下,無罪與有罪並存,給人的感覺是自相矛盾,邏輯混亂,到底是做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讓法官何去何從?如果對無罪辯護沒有把握,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選擇“騎牆式”的無罪辯護,但中間必須要有一個符合邏輯的切換。比如說,辯護人堅信被告人是無罪的,如果法庭不認可辯護人的意見,建議法庭注意以下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也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輕罪、罪輕、量刑情節;或者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辯護人在做了無罪辯護之後,不影響辯護人繼續做量刑辯護。這樣才能自圓其說、水到渠成。

最後,律師的專業辯護是實體與程序並重、理論與實踐兼修的結果。正如筆者在《如何成為中國頂級刑辯律師:通往成功的三層境界》文中所述:“大成階段是最高境界,也同樣需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但這是建立在基礎階段、高級階段的前提上,達到更高層次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律師的核心競爭力在於專業,只有專注,才能專業。刑辯律師專注於某一細分領域後,對該領域的理論和實踐進行系統的研究和歷練,長期積累這方面的技能和技巧,才能達到大成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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