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死刑!剛剛,保姆縱火案宣判了!(附最全案情回顧)

热点|死刑!刚刚,保姆纵火案宣判了!(附最全案情回顾)

導讀

備受關注的“保姆縱火案”今早又有新進展。

“保姆縱火案”宣判

2017年6月22日凌晨,杭州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年幼的孩子在大火中喪生。經警方調查認定,大火為僱傭的保姆莫煥晶縱火所致。

2018年2月1日,杭州中院繼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

就在剛剛,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宣判了!

全文如下:

热点|死刑!刚刚,保姆纵火案宣判了!(附最全案情回顾)

此前庭審情況回顧

莫煥晶辯稱:放火的目的是先放火再滅火以取得感激再借款

莫煥晶承認放火和盜竊事實,同時辯稱,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其未逃離現場,且有報警等配合救援行為。


莫煥晶及辯護人提出莫煥晶並非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


莫煥晶辯稱其從來沒有想過要去傷害朱小貞等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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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林生斌:莫煥晶當庭說謊

被害人林生斌質問莫煥晶為何放火加害對她照顧有加的朱小貞等人,並指責其當庭說謊。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認為,莫煥晶關於產生放火動機的時間、點火時間、曾按過報警器、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準備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內容均不實。

消防專家出庭作證

因聯合調查結論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法院依職權通知公安部滅火專家等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合議庭就火災撲救、火場救援及消防設施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了發問,控辯雙方、被害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了補充發問。兩名消防專家分別作了解答說明。

被害人林生斌突然咆哮並將保溫杯擲向莫煥晶

在舉證、質證過程中,被害人林生斌違反法庭紀律,突然咆哮並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擲向莫煥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聽制止,審判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指令法警將林生斌帶出法庭,被害人的二位訴訟代理人繼續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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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請求對莫煥晶判處死刑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盜竊罪。莫煥晶對如何控制火勢事先未採取任何準備措施,即便對本案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依法也應當構成放火罪並對全部後果承擔責任。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莫煥晶偷盜、撒謊成性,人品低劣,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採信,庭審中無悔罪表現;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問題,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假如沒有物業、消防的滅火救援,後果將更嚴重;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公訴人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時段放火,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在放火後未積極救援,放任火勢蔓延,應對後果負全責;主僱關係好更能說明莫煥晶放火動機卑劣。

辯護人: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對於盜竊罪,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從紹興、上海三位僱主家盜竊的財物均已退還,其對盜竊財物有贖回、歸還的意願,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盜竊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於放火罪,認為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莫煥晶積極滅火救人並非逃離現場,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關鍵原因是莫煥晶放火,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訊問時如實供述,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杭州保姆縱火案”時間點

2017年6月22日

杭州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年幼的孩子在大火中喪生。

2017年6月28日

經杭州市、區兩級公安機關縝密偵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某晶(女,34歲,廣東東莞人)涉嫌放火罪、盜竊罪兩項罪名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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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但因律師退庭,庭審只進行不到半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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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被告人莫煥晶向杭州中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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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2017年12月29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18年1月5日

杭州中院收到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提交的、由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某簽名的代為委託辯護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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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2018年1月9日

被告人莫煥晶經過考慮後,向杭州中院表示,其本人願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人。

2018年2月1日

杭州中院繼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鑑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2018年2月3日

廣州司法發佈通告,決定給予黨琳山律師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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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彩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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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劉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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