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與法的衝突?國家醫保局:抗癌藥將加快降價!

情与法的冲突?国家医保局:抗癌药将加快降价!

前言

“現在找我幫忙買藥的人很少很少了,我現在還在吃印度的仿製藥。”

——陸勇

最近朋友圈

是不是被《我不是藥神》刷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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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觀眾大量好評

情与法的冲突?国家医保局:抗癌药将加快降价!

電影講述一位不速之客的意外到訪,打破了神油店老闆程勇的平凡人生,他從一個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販,一躍成為印度仿製藥“格列寧”的獨家代理商。收穫鉅額利潤的他,生活劇烈變化,被病患們冠以“藥神”的稱號。但是,一場關於救贖的拉鋸戰也在波濤暗湧中慢慢展開……

故事原型

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程勇的原型陸勇在2002年被查出患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特效藥“格列衛”當時國內一盒2.35萬,可印度仿製藥賣4000元,為方便病友購藥,他做起仿製藥代購。

2013年,陸勇因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被警方帶走,但檢察院最終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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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具體行為包括:①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②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③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④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銷售假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與法——健康權與專利權

原研藥和仿製藥具體的區別。

原研藥是指醫藥企業在世界範圍內首次研製的新藥。醫院裡通常說的“進口藥”,絕大多數都屬於原研藥。

原研藥有兩個致命點:研發週期長,成功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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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週期一般起碼要10年以上至於成功,統計前十年的結果,不到10%。如此得不償失的事情自然需要極大的激勵,最好的辦法就是專利保護,這個保護期一般為20年。不過,當原研藥的專利保護期到期後,就允許其他人進行仿製,生產出來的,就是仿製藥。

仿製藥與原研藥在藥性上具有生物等效性,但價格上卻比原研藥便宜許多。

真實案例與影片故事的發生背景都處於同一個專利制度環境中。案例和影片中的印度藥之所以便宜是因為印度國內通過強制許可允許生產仍在專利期的仿製藥。

也許很多人認為影片中的瑞士藥品公司的代表冷酷無情,是萬惡的資本家。但是藥品公司沒有錯,病人更沒有錯。一種藥品的研發過程是費力費錢費時的,可能耗費的是幾代人的努力和上億元的研發成本。如果不保護專利,那將不再有藥業公司進行研究,不得不承認真正能治病的是這些正規藥品公司的研究成果。

雖然仿製藥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患者的需求,便宜且有療效,但是市場的管理是存在很大風險的。那這些被假藥騙錢、進而影響病情的患者的權益又怎麼來維護?單純的放任並不能讓患者擺脫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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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的救命價值是“情”,專利價值是“法”,兩者需要更細緻的區別保護才能達到利益的平衡,這需要立法與執法的巧妙拿捏。

2014年11月18日,陸勇案後,兩高出臺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其中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而據國家醫療保障局最新消息,隨著抗癌藥新規逐步落地,各有關部門正積極落實抗癌藥降稅的後續措施,督促推動抗癌藥加快降價,讓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醫保目錄內的抗癌藥

2017年醫保藥品目錄准入談判,赫賽汀、美羅華、萬珂等15個療效確切但價格較為昂貴癌症治療藥品被納入醫保目錄。對於目錄內的抗癌藥,下一步將開展專項招標採購,在充分考慮降稅影響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價格下降。

醫保目錄外的抗癌藥

醫保目錄外的抗癌藥如何實現降價?國家醫保局將開展准入談判,與企業協商確定合理的價格後納入目錄範圍,有效平衡患者臨床需求、企業合理利潤和基金承受能力。

情与法的冲突?国家医保局:抗癌药将加快降价!

近年來,有關部門採取一系列措施,2017年居民個人支出佔衛生總費用的比重下降到28.8%,較新一輪醫改前下降了12個百分點。抗癌藥方面,絕大多數臨床常用、療效確切的藥品都已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國家醫保局將按要求抓緊推進工作,爭取讓群眾早用上、用得起好藥,逐步減輕重大疾病患者的醫藥費用負擔。

當情與法趨於一種平衡時,兩者可以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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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與法——有罪與無罪

影片中的公安局長說過一句話:“法大於情。”電影中主人公程勇因犯走私罪和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情與法在這似乎成為了對立面,但電影呈現出來的是藝術效果,所有的矛盾點被放至最大。

影片與真實案例其實並不相同。在陸勇案中,針對“銷售假藥罪”的罪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對此有以下兩個闡述:

一是陸勇的行為不構成“銷售”、亦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所謂銷售,是指賣出商品。該案中陸勇的行為是一個買方行為,包括他後來幫助其他患者代購藥品,也是買方行為的幫助行為,他並沒有從中營利。根據案件證據顯示,得到陸勇幫助的患者沒有受到任何身體傷害,有的還出具證言感謝陸勇幫助他們延續了生命。

二是如果認定為有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表現為人權保障與社會保護,陸勇的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觸及到了國家對藥品和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為對這些方面的實際危害程度,相對於白血病群體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來講,是難以相提並論的。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娓娓道來,充分說明了陸勇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的理由。

民法中我們有公序良俗原則,刑法中我們有減刑免刑制度,這恰恰都彰顯了法律的溫度。無論是立法、不起訴決定書或者是學術文章,我們都看到了“法”,更看到了“情”。當情與法融於個案,才能更好的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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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起訴的決定中,我們看到了法律溫情的一面。情與法絕不是相悖的,相反,法是情的理論維護,是情的堅實支柱,情也是法的重要參照。作為法律人更應該具有一顆溫情真摯的心,因為在成為一個法律人之前,首先是個人,是有人性的人。

法律是一個社會的底線,法律的缺失必然會引起社會的混亂,而法律的尊嚴和地位也不容質疑和褻瀆,但是社會畢竟是人的社會,是充滿情的社會,這個時候法律的制定和使用就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些合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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