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得到法院判決書,打贏了官司,屬於經濟賠償,申請執行後法律有沒有約束執行期?

叢林人生若只如初見


申請法院執行後,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是在6個月內執行完畢,經院長批准可以延期。

判決書生效後,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1、對方不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我們要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為執行也是有兩年的時效的,超過兩年法院就不會在強制執行了,所以,這個時間要把握好。

2、法院執行工作繁重,往往是一名法官手中就有幾十個甚至上百案件,工作量很大,我們要及時和法官溝通並督促法官,以便於自己案件的推進

3、要積極收集被執行人的各種信息,比如現居住地、財產線索,將這現線索提供給法院,將大大提高法院的工作進度,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

其實,我們在起訴前能夠保全查封對方的財產,這對於案件勝訴後的執行是很有保障的,法院可以根據財產保全的情況直接扣劃或者拍賣對方財產。


管律師


那為什麼這麼難呢?

首先執行有期限規定,要求勝訴方拿到判決後,必須在倆年內申請執行,如果超過倆年,法院將不予受理。



其次法院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執行完畢,但法院實際上案子太多,人手太少,根本不可能都執行完畢。


再次,執行需要三方配合才能完成,勝訴方積極提供對方財產線索,敗訴方配合提供財產清單,然後法院才能真正的開始執行,如果一味的靠法院有限的人員來了解別人的財產線索,將難度太大。

最後法院執行過程中也是困難重重,一般需要強制執行的案子,對方都不會太配合,需要法院幾趟十幾趟才能執行完畢,可能所需時間會遠遠的多於規定期限。

執行難需要破解,但只靠法院一家努力肯定不行,需要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就多方考慮,儘快掌握對方的財產線索,進行保全,這樣才能在執行的時候提高效率。


老苗律師講法


強制執行既然已經申請,那接下來你的工作還未結束,那就是積極尋找被執行人財產信息。

1、通常半年結束的執行期很多要延期。



就像題主關心的執行期問題,通常法律規定的是半年內執行完,但很多案子都未必執行得了。

正常情況下,老百姓對於法院的判決雖然可能不服,但多數還是正常履行完,但總有那麼一批人,堅決跟你賴到底。

他可以轉移財產、隱匿相關資產信息、躲貓貓、跑路……法院僅憑現有的少數法官、法警,基本不可能盯著他一人轉,除非是影響重大的案件。

因此,在法官積案多、人手少、老賴東躲西藏的情況下,很多判決生效的官司執行力度相當大,基本很難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完畢,需要延期執行。

2、執行申請人主動尋找線索。

這時候,執行申請人的作用也很重要。

比如,老賴欠你債,你對他的生活圈子相比法官,肯定熟悉的多,對於他可能隱匿財產的手段、去向你可以先前一步,積極尋找。

還是上面所述原因,法官人手少,不可能每個案子都會天天死盯著執行。你想,很多法院的法官一年判決案子要幾百起,他壓根沒那麼多時間來跟蹤執行每一個案子。

因此,在法官不一定有時間、老賴東躲西藏的情況下,作為執行申請人要主動擔起尋找老賴線索的任務,方法多種多樣。實在自己找尋有難度的,你可以請律師來跑腿。

律師憑藉自己的執業證,再持法院開具的相關手續,就可以到房管、金融、車管等系統內收集相關證據,相對於你一個自然人,律師在這方面無論是身份還是經驗,優勢肯定遠遠高於你。

如果你怕付費,那好,有些死賬你可以和律師籤風險代理合同,前期少付點,錢追回來多付點就是。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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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次法


其實過於關注這個執行的期限意義不大。

1、執行工作最重要的是獲取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以便執行人員可以執行。所以申請執行人或者執行人員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執行的核心問題,應該把工作重點放在這裡;

2、法院執行人員數量有限,手裡案件積壓很多,北京某區的一個法院執行員手裡壓著有上千件執行案件,可以想象靠他們去找執行線索有多難;

3、申請執行人尋找執行線索,包括尋找被執行人的投資線索、其隱匿、轉移和故意毀壞財產的線索,包括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線索,有這些線索,查證屬實的,可以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

4、就執行期限上講,六個月的期限未能執行,可以延期;如果有執行財產未能執行,可以申請提級執行。


郭廣吉律師


執行期限是有明文規定的,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公告送達文 書、暫緩執行等不計入執行期限,並且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期限。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各地法院執行不一,這也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案件情況使然,比如被執行財產有多位債權人,處理起來要經過多道程序,時間自然會更長。

現實中大多數案件執行完畢都超過一年,甚至好幾年都執行不了。舉個筆者代理的執行案件,一個合同糾紛,2014年9月判決生效申請了執行立案,執行款210萬,被執行人是一家公司,有執行能力,2014年年底主動履行了100萬。剩下的110萬簽訂了還款協議,但到期就是不給,各種拖延,承辦法官、我多方查找財產線索,發現這公司很多財產都不在公司自己名下,打電話給法定代表人,該負責人總說現在沒錢,不在公司,外地出差等等,直到2016年年初,被執行人仍然沒有償還剩餘款項。2016年4月,我到起訴時公司的地址查找,發現該公司已不在此處辦公,隨後我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法定代表人的社保信息,查出被執行人新的辦公地址,法官帶著法警,到被執人新的辦公地址執行,被執行人公司的人還搶奪執法儀,法警當即拘捕公司涉事員工和法定代表人,第二天被執行人就將110萬連帶所有遲延利息打到了法院賬上,此時已經是2016年9月,兩年過去,這個案子才執行完結。現在想起來,中間的各種艱辛,各種曲折,沒經歷過的人很難體會,全部執行完畢那一刻,委託人剎那哽咽,我自己也如釋重負,總算不負委託。

總之,執行過程千變萬化,到底需要多久,要看案子情況,建議申請人自己積極查找線索,多與承辦法官理性溝通,千萬別坐等收錢,那可能很久也收不到錢。委託律師的話,律師會提出相應的執行方案,委託人也需要積極配合才行。


北京公司股權律師張特


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這個期限不能延長,但可以中止。六個月期間,如果對方也就是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要終止本次執行程序,待有執行能力後恢復執行。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終本案件數據庫,定期查詢財產,有財產的就會反饋到執行法院恢復執行。


剛學會六脈神劍的段譽



執行案件執行期限的規定是: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同時尚有“提級執行”制度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提級執行”。

提級執行是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不便執行或有執行障礙以及沒能在規定執行期限內執結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執行的制度。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吳疆


根據本人幾件官司經驗,債務人在執行還款過程中法院執行局還是根據債務人還款能力現實狀況來執行的,在執行還款日期上存在人性化,造成了法律威嚴性,可是沒有錢來還你又構成其他罪名更是無法可依,最頭髮痛的來是被執行人構成了犯罪,追究法律責任,造成了我經濟損失,


用戶12388782293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法院(不是所有法院)無故不執行,例如原告勝訴後的官司費用,法律規定由敗訴方支付,可法院只給雙方調解書(判決)書,敗訴方不負判決法律責任,不支付原告官司費用,一託二三年,法院也不執行法律規定的逾期利息,亢害原告人的權益,法律隨意性在法院執行工作表現太突出,望法律界能高重視一下🙏🙏🙏


空氣驅邪


現實中執行工作是極其複雜的,根本無法在法律條款中規定期限。?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態度、誠信度,執行法官的工作能力、個人品德素質這些看似無關的東西實際都會影響執行工作能否順利進行。所以前些年才會出現全國上下普遍性執行難問題,這兩年國家釆取了一些有力措施加強、支持法院執行工作和對公職人員(包括從事執行工作的)加強監督管理(違紀違規的處罰問責),情況有了很大改善,未來隨著各種措施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情況只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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