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借貸後不願還 法院判決限期履行

楊某通過電子數據系統與某銀行簽訂“快e貸”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後拒不償還。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處被告楊某30日內償還本息共計4千餘元。

安源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於2016年9月向某銀行申請了快貸業務,通過手機銀行客戶端簽署並同意電子版“借貸通”服務協議及“快e貸”借款合同。銀行在客戶端收到楊某的申請後核准了借款,借款有效期為一年,逾期需支付罰息。楊某通過該客戶端POS進行了消費並支取3700元,但在合同到期後楊某經催促仍不歸還借款,該銀行遂起訴要求其償還本金3700元及利息300餘元。

安源區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通過電子數據系統簽訂的涉案協議、合同及約定條款依法成立並生效,故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被告楊某在原告處辦理貸款賬戶後採用客戶端POS消費方式向原告支取借款,原告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楊某在借款到期後未履行償還本息的義務。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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