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過度」的危害與消除

“招標過度”的危害與消除

摘要: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頒佈實施,招標投標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工程承發包的一種新型制度,已經深入人心。實行招標投標,對於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招標項目的日益增多,一些有違市場規律、背離招標投標實質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

關鍵詞:招標投標項目管理請看以下3個案例:

案例一:新近竣工的一項鐵路工程,招標時每標段每份標書的售價高達1萬元,儘管投標企業怨聲載道,結果還是有10多家企業分別購買了3個標段的標書,大略一算,光標書收入就高達40多萬元。

案例二:某單位進行辦公傢俱的採購招標,合同額不過50萬元,結果報名投標的企業多達30多家,經過方案初選、複選和最後報價三次篩選,只有一家企業中標,中標概率僅僅為3%。

案例三:某學院一辦公教學綜合樓工程招標,校方為節約資金,一味追求低價,在報價的評分標準中,做了低價位引導,結果一投標企業以低於測算造價750萬元的價格中標,造成合同難以履行的後果。

這些現象,我們通常稱之為“招標過度”。“招標過度”現象產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個:招標代理機構借發售招標文件之機增加收入,彌補招標代理費的不足,甚至補貼小金庫;脫離項目實際,盲目擴大發標範圍,資格預審工作不到位,導致投標企業過多,競爭過於激烈;招標文件對投標企業或明或暗的錯誤導向,尤其是投標報價的評定標準,對投標企業的報價策略會產生很大影響。

“招標過度”現象雖是少數,但其危害卻是巨大的。招標是一種非常規範嚴謹的採購程序,有發佈招標公告、投標企業報名、資格預審、發售標書、勘察現場、招標答疑會、標前會、開標會、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等環節,需要業主、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管理部門、公證機關、投標企業等大量的人員參與,也會產生大量的文件,召開大量的會議,其本身成本已經是“高顯性成本”。招標文件定價過高,投標企業數量過多,勢必會增加投標企業標書購買、郵寄、參與競標、人員食宿等成本,使招標投標的社會成本進一步加大,造成社會資源的大量浪費。投標企業過多,如果再加上報價的錯誤引導,勢必會造成惡性競價,即使某一投標企業中標了,也由於激烈的競爭,結果可能並不能賺到錢,甚至虧本,導致中標企業陷入“贏家的詛咒”,騎虎難下。這種現象嚴重影響了招標的嚴肅性,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打破了正常的競爭規則,不利於我國建築企業和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招標過度”現象必須剷除。

如何減少“招標過度”現象的發生,並消除其危害呢?筆者依據自身的實踐經驗,認為至少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合理確定招標文件的發售價格,降低投標企業的競標成本。

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製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該規定已經明確招標文件只能收取編製成本,而不能漫天要價。依據筆者的理解,招標文件編製成本只能包括編制招標文件的物化成本,即打印、複印及裝訂文件或圖紙的成本,而不能包括編制人所付出的腦力勞動,因為代理機構要收取招標代理費,代理機構為代理招標所付出的全部智力行為的成本已包含在該收費中,不能再額外收費。

2、有些項目預計報名企業過多時,可進行資格預審,保留少數具有競爭力的企業,增加有效競爭的成分。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所以招標至少有三個以上的競爭對手,但也不能太多。如果一個標段的投標企業達到了20家,那中標的幾率僅僅為5%,幾率為5%的事件在數學上被稱為“不可能事件”,所以投標企業的勝算幾率很小。為了減少投標企業數量,篩選掉少數濫竽充數、沒有競爭力的企業,增加招標投標的有效競爭成分,往往需要進行資格預審。可以依據投標申請企業提供的人員力量、技術裝備、工程業績、財務狀況及以往履約情況,進行篩選,將投標企業的數量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於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此規定為資格預審的合理可行性,提供了法規上的支持。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編制招標文件,正確引導投標企業合理報價,減少惡性競價的可能。

招標文件是提供給投標企業的投標依據,是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最高準則。投標企業為了中標,必須最大限度的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企業有不合理的導向,勢必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本文案例三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其招標文件中評標辦法對於投標報價評分是這樣規定的:

(1)自所有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中,去掉一個最高報價,去掉一個最低報價(若投標單位少於或等於4家時,不再去掉最高及最低報價),取剩餘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A;

(2)A值的95%即為評標參考值P;

(3)設投標人的報價為N,N=P的,得40分;N值比P值每高1%,扣1分;每低1%,加0.6分,最高加至46分,最後分數為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得分。

投標報價評分標準的導向非常明確,要想得高分,必須壓低報價。以滿分為例,投標報價必須低於A值的15%。如果再將“投標報價是已經經過競爭後的報價”這一因素考慮進去,該投標報價低於正常預算價格的百分比應該遠遠大於15%。這樣的價格包含的利潤很小,可能為零,甚至是負數。而企業投標無非是為了追求利潤的,一旦拿到中標通知書,勢必會千方百計的找各種理由,變更合同價款,導致合同尚未簽訂,糾紛就已經產生。即使合同勉強簽訂,施工過程中的糾紛、索賠也會大大增多,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影響工程工期和質量。如此這般,招標投標的意義就失去了。

招標文件是業主意志的集中反映。業主可以依據自身經濟承受力、工程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對工期、質量和報價做不同程度的關注,來合理引導投標企業的注意力,具體可表現為評標分值分配的多少或者加、扣分差距的大小等。但這種引導必須符合工程實際,必須合理,不可過度。只有這樣,招標投標的目標才能落到實處,才能使招標投標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工期和質量的目的。

4、對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招標範圍以外的工程及相關設備、材料的採購,完全可以採用招標以外的交易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隨著招標投標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好多業主嚐到了招標的甜頭,只要是採購東西,不管其大小,不論能否節省資金、提高效益,一律實行招標。比如一臺普通水泵,一臺變壓器,均採用招標方式。一旦實行招標,為保證公開、公正、公平,必須通過一系列規範嚴謹的程序,需要大量的人員參與,召開大量的會議,再加上全部投標企業的投入,必然導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招標人通過招標所取得的效益與這種成本的增加很可能不成正比,導致招標成為“過度”。國家計委2002年3號令發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必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做了明確規定,對於必須招標範圍以外的項目,完全可以依據採購項目的實際,採用招標以外的採購形式,比如《政府採購法》中所表述的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定點採購等方式,均可靈活使用,同樣可以達到提高採購效率、確保質量、節約開支的目的。

5、投標企業投標決策要理性。

避免“招標過度”現象的發生,不單單是業主、招標代理機構的責任,作為招標投標的主體之一,投標企業在招標投標中的決策是否理性,是否合乎企業實際,對“招標過度”現象的發生,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

首先,投標企業要清楚自己的優勢和特色在哪裡,也就是要明確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在哪裡,並圍繞這個核心來選擇項目,判斷與擬投標項目的適宜程度,並據此決定是否參與投標,切不可見標即投,製造虛假繁榮。一旦決定投標,就要認真研究招標文件,做好與業主的溝通,判斷其關注點,並依據自身實力做出回應,儘可能把標書做得完美,提高中標率。切忌脫離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而去盲目迎合業主關注點,否則即使中標,也可能陷入騎虎難下的境地。

綜上所述,“招標過度”現象雖是少數,但其危害卻是巨大的。它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招標投標的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大量浪費,而且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的嚴肅性,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打破了正常的競爭規則,不利於我國建築業企業和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招標過度”現象危害的消除,需要業主、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企業的共同努力,理性招標,理性投標,理性決策,將其危害減小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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