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曲陽三人結伴登山一人墜崖,二人隱瞞真相,十年後屍骨才被發現,你怎麼看?

雨晗844


三名小夥伴相約去爬山遊玩,其中一人

失足墜崖,二人不敢聲張並隱瞞了真相,10年後屍骨被發現,事情真相大白。

曲陽法院近日審結這起三人結伴爬山遊玩,一人墜崖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判令同行的二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網絡圖

三人一同去爬山一人失足墜崖

曲陽某村的王某、張某、劉某三人是非常要好的夥伴,平時經常一起玩耍。 2005年農曆正月十六日大清早,三人相邀一起去爬曲陽嘉禾山,並騎摩托車同往。爬山過程中,劉某不慎失足墜崖。王某、張某(當時年齡分別為16和19歲)各自回家後,未向家人提及劉某墜崖之事

天黑後,劉某父母向王某、張某詢問劉某為何沒回來。王某、張某均稱劉某爬山太快,二人追不上,到山頂後也未見到劉某,等了很長時間未見劉某出現,二人就下山回家了。第二天,劉某父母組織人上山尋找,未能找到劉某。

十年後,屍體被發現

2016年秋,一名爬山愛好者在一陡崖處發現一具骨骸,遂報了警。公安機關對發現的屍骨進行DNA鑑定比對,確認為劉某的屍體。劉某父母將王某、張某訴至法院。

曲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爬山具有危險性,三人結伴同行,從道義和法理上講,三人之間即產生相互扶助義務,爬山過程中,三人應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劉某不慎墜崖,王某、張某無法施救時,應及時報警、求助於他人或通知劉某家人,以贏得搶救時間,而王某和張某卻選擇沉默。主審法官依照《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判令王某、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外出遊玩前應當將遊玩路線、強度、責任、義務等明確告知參加者,以便於讓參加者做出判斷、選擇。在危險發生時,除向他人求助和報警外,全體參加者應當在自身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遇害人進行力所能及的救助。

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那個時候就有了塑料友情?其實,類似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相約游泳一人身亡法院判決同伴不履行救助義務擔責

2014年7月2日中午,周某(事發時14歲)、王某(事發時15歲)、宋某(事發時14歲)相約去游泳。游泳過程中,周某在瀑布跳水時不慎被水衝下瀑布溺水,王某、宋某二人受驚嚇返回岸邊,等待一會兒仍未見同伴起來後,二人開始沿河往下游尋找,經過二十多分鐘尋找,二人無功而返。因害怕家長責罵,二人將周某的衣褲、鞋子丟棄,拿走其手機,並訂立“攻守同盟”隱瞞周某溺水事實。

事後,周某父母多方尋找周某未果,同年7月7日下午,周某屍體在下游河中被發現。民警分別對宋某、王某詢問時,二人才如實陳述事情真相。

2015年1月6日,周某父母向重慶永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名同伴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14萬餘元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王某、宋某均系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王、宋二人面對周某的溺水,應當及時呼救而未及時呼救,沒有盡到足夠的救助責任,且事後隱瞞了周某溺水身亡的事實,應對周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周某父母未能盡到監護責任,放任周某到危險地段游泳,且周某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其在游泳過程中不注重自身安全和自我保護並作出危險行為。周某自身過錯及其監護人沒能盡到監護責任是周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決兩名同伴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兩名同伴及其父母分別賠償原告1.9萬餘元。

什麼是救助義務?

通常來講,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的救助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道德上的救助義務;一是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道德上的救助義務歸人們的良心管轄,是自願行為,在有能力救助的條件下選擇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會道德的譴責,無強制性義務。比如一個會游泳且受過救助培訓的人,路過河邊時,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裡,他並不伸出救助援手,人們只能從輿論上譴責他,並不能要求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是有強制力的,如果負有救助義務人沒有積極地履行救助義務,應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的救助義務,也可以是先行行為引起的。如,人們基於共同意思而從事某種活動或者處於某種環境時, 一方面臨人身危險,另一方應給予力所能及的救助。這種夥伴之間的救助是一種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從司法實踐中,如夥伴之間未實施救助的,一般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希望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同時也提醒大家,在結伴出行時,如果一方發生危險或遭遇危險,另一方或其他同行人有義務馬上報警或告知。切記不要隱瞞事實,

也許會耽誤最佳救援時間。


河北青年報


我覺得肯定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同伴墜崖不施救,本身就違背道德良知的,還隱瞞事實,無異於間接的謀殺同伴,很多人墜崖或者落水施救及時的話還是可以挽回生命的。如果因為同伴的不施救,還隱瞞事實,讓別人不能他救,於情於理都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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