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假疫苗案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

從假疫苗案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

7月29日,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此公告一經發布便引起了大量關注,很多網友都斥責為何不是生產、銷售假藥罪,而是生產、銷售劣藥罪。那麼,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該如何區分?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又有何不同呢?

從假疫苗案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

一、劣藥與假藥的含義

在對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作出區分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劣藥,什麼是假藥。

劣藥與假藥只是一字之差,但其差在哪裡呢?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具有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等按劣藥論處的情形。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或者具有以下按假藥處理的情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汙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只有瞭解了什麼是劣藥,什麼是假藥,明確侵犯的是哪種客體和對象,才能做到準確的定罪量刑。

從假疫苗案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如犯罪客體都是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侵犯。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兩罪的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結果犯,即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構成本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則不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本罪由之前具體的危險犯,變成了抽象的危險犯,也可以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2.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每個具體犯罪行為直接指向的具體目標。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是劣藥,即依照《藥品管理法》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是假藥,即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或者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從假疫苗案看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分意義

假疫苗案被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定性為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而不是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這樣會有什麼不同?

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如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則符合本罪的入罪標準,且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量刑檔次也只有二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並且本罪的入罪標準並不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入罪標準,量刑檔次有三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如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藥罪,假疫苗案的相關責任人員,最高刑是處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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