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安 鄉 縣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湘0721民初711號
趙家軍、曾小梅、趙波: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安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15日和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六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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