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常識|房子未入住,該不該交物業費?

房子未入住,

該不該交物業費?!

物業常識|房子未入住,該不該交物業費?

案例

“買的房子還沒入住,可是物業公司要全額收取物業費、水電公攤費、生活垃圾費、電梯維護費等,如果不補齊前幾年的費用就不給鑰匙。房子我們一直都沒有住,為啥還要交物業費呢?即使交,也不能全額交吧?”網上某小區居民王女士反映,她覺得這些費用收得不合理。

對此,該市房管局物業管理科一工作人員表示,物業費從交房時就產生了,對於沒有入住的房屋,目前我市在物業費收取上暫沒有打折規定。

業主說:

未入住卻要全額交物業費

王女士自2012年收房後,一直沒去領房屋鑰匙。

2015年4月,王女士準備裝修房子,開發商卻要她補齊前幾年的物業費,否則不給鑰匙。

她對這筆費用不能理解:“如果我住了,不交物業費是我的不對,但現在我連鑰匙都沒拿到手,既沒有產生生活垃圾,也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卻要承擔這些費用,合理嗎?”

物業公司說:

儘管未入住,但管理成本不減

“不管你住還是不住,物業費我們都是要正常收取的,否則沒法維持正常運營,物業費、電梯費等從交房時就產生了。”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說,他們小區有上千戶業主,聘請了幾十名保安和保潔員,物業公司不會因為未入住就減少管理成本。

“如果給未入住的業主打折或者免費,我們連保潔人員的工資都發不起;如果降低服務標準,會直接影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品質,對已經入住的業主不公平;如果把未入住業主的費用轉嫁到已入住業主身上,同樣會引起不滿。”該負責人說。

物業常識|房子未入住,該不該交物業費?

相關規定說: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交物業費,

這些統統不是理由!

享受服務同時問題也會出現

比如那些形形色色的拖延藉口

這些不是理由

1、以不居住、未使用為由拒交物業費或其他費用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等。所以在購買房屋以後,不管住與不住,都應該繳納物業費,這一點不容置疑。

2、以物業服務質量(保潔、綠化等)不合格為由,拒交物業費

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如果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業主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不合格通常屬於一般違約,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業主不能以拒交物業費的形式錯誤的行使抗辯權。且業主對這種服務的感知帶有一定的個人主觀因素。因此,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3、以法不責眾跟風不交費

不交物業費對其他業主具有自然的誘惑力,不交費可能被跟風的業主認為是一種可以取巧的機會;對欠費業主來說,他需要動員周圍的鄰居也拒絕交費,以達到法不責眾的效果;而他的鄰居發現可以通過不交物業費來滿足自己的利益時,也會踴躍行事的。因為在他們看來法律會先懲罰那些帶頭不交物業費的業主。《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後,且不能拒交。其實,業主個人不交費,自己的房產得不到有效維護,損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以被盜、跑水、物品損壞等為由拒交物業費

此種情況,關鍵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物業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不能以被盜、跑水、物品損壞等為由,拒交物業費。物業管理費只是一種服務費、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而不是保證或保險費。如果隨意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無端責任,物業管理企業的責、權、利就難以協調。業主受到損失時,應當合法、合理的去解決,不能一味要求物業公司負責(《物業管理微資訊》)。

5、以人身、財產受到損失拒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在管理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業主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6、房產流轉中原業主欠費問題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這裡明確了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的連帶責任。

7、以未籤物業合同不交物業費

《物權法》第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第4款都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業主大會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遵循議事規則,就對全體業主具有拘束力。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不能以此拒交物業費。

8、因開發遺留的問題拒交物業費

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屬於不同的企業法人,開發遺留問題是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的法律問題,而物業管理費用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法律問題,與之相對應的房屋買賣和物業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不能混淆。業主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費用,不能因為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而拒絕交納。對於開發遺留問題,業主可通過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或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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