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全市電動車綜合治理的通告

關於開展全市電動車綜合治理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稱電動車,是指泰安市內(含各縣市區)生產組裝、銷售流通、維修回收、上路行駛的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三輪、四輪電動車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產品。

二、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不大於48V,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超過400W。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電動兩輪車以及其他三輪、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

三、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未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及存在不符合登記情形的機動車,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四、自2018年10月1日後,未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三輪、四輪電動車(含“老年代步車”)產品,不得在我市銷售流通;2019年4月15日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且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兩輪車,一律不得生產、銷售。違反規定的,由工商部門等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嚴禁生產、銷售、拼裝、改裝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型。嚴禁私自改裝和拆卸電動車原廠配件、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及加裝、改裝遮陽傘、頂篷、座椅、廂體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成品及配件,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依照國務院令第684號《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由許可部門予以查處。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以及未投保交強險、闖紅燈、非法改裝、偽造變造、逾期未檢驗等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駕駛拼裝車的,非法車輛依法收繳、強制報廢。

七、嚴禁亂停亂放、佔道經營銷售電動車。佔道經營銷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八、對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近期如有購買電動車的計劃,購買前須查看該車的車輛一致性證書、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合格質量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商家不給提供的不要購買,切勿聽信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的,按相關法規處理。

十、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做到不購買、不乘坐、不駕駛超標電動車(包括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兩輪自行車及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其他電動車、“老年代步車”),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泰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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