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小金庫」發獎金爲大家謀福利,就不構成犯罪?

用“小金庫”發獎金為大家謀福利,就不構成犯罪?

司法實務中,在對經濟類犯罪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小金庫”。“小金庫”行政機關(部門)有,事業單位有,企業單位有,各類團體、臨時機構也有。其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是誘發腐敗的溫床。不少單位會“賬外設賬”,有的將經營過程中的收入不入帳或入“暗賬”,脫離財務監督;有的將未使用完應當上繳的經費截留;有的把該收上來的經費留在下屬單位作為“私房錢”;有的編大計劃、造假預算,編假合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虛列支出,虛假冒領,把報回來的預算經費打入“小金庫”,化大公為小公,甚至化公為私等等。

許多領導認為,設置小金庫只是為了“方便”,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殊不知對於“小金庫”,更加應當警惕。小金庫的錢仍然是單位的錢,其性質屬於公款。國家工作人員私設“小金庫”,輕者屬於違反財政法規與黨紀的行為,重者會面臨行政處分,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私設“小金庫”供自己揮霍,很顯然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構成貪汙罪。那麼,負責人將“小金庫”的資金用來給員工發放獎金福利,既能贏得員工的好評,自己也沒有獲得利益,是否就不能構成犯罪?

此處應當分情況討論:

①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私設“小金庫”,私下合意將小金庫中的錢以獎金為名分進行瓜分。以獎金作為掩飾,實質上侵吞了公款,應當構成貪汙罪。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領導私設“小金庫”,以分發獎金為名,進行“暗箱操作”,非法侵佔公共財物佔為己有,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構成貪汙罪的共同犯罪,對私分的全部金額承擔刑事責任。

②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私設“小金庫”,並且以單位名義做出決定,將“小金庫”中的錢為獎金分發給單位的員工。此時,單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犯罪,應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以,即使單位領導是將小金庫中的錢分發給員工,也有可能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處罰。不過,應當強調的一點是,根據罪責刑向適應的原則,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必須滿足“數額較大”的條件,數額一般認定為10萬元以上。否則,即使分發了“小金庫”中的錢,也只能認定為違反紀律,對其進行行政處分,並不會涉及刑事責任的問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私企的領導認為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自己私設的“小金庫”也不屬於國有資產,不會構成犯罪,所以更加肆無忌憚。其實不然,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單位財產,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私設“小金庫”,侵吞單位資產,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所以,無論是否為公職人員,款項是否是國有資產,各位領導在對待小金庫的問題上,都應當嚴格遵循單位內部的會計制度,更加應當重視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及文件的要求,對待各種款項按照規定上繳或核銷,保持高度的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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