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不以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定性?量刑上兩者有何區別?

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吉林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案件調查進展彙報,要求堅決嚴查重處並建立保障用藥安全長效機制。

會議聽取了國務院調查組的彙報。現已基本查明,長春長生公司在生產人用凍幹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擅自變更生產工藝、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銷燬證據等違法行為,性質極其惡劣,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拘留並提請批准逮捕相關責任人。下一步,國務院調查組要繼續深入開展工作。一要根據案件調查結果,依法從重對涉案企業和責任人、參與者作出嚴厲處罰,處以鉅額罰款,並由司法機關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指導各地全部回收銷燬未使用的涉案疫苗。對涉案企業生產的其他疫苗嚴格查驗,發現問題立即處置。三要深入開展監管責任調查。對翫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堅決一查到底,對貪贓枉法、搞利益輸送的要重拳打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也要依法依規嚴厲追責。四要全面查清涉案疫苗接種情況,依據相關領域專家作出的風險評估結果,科學擬定應對預案。相關部門要立足事實作出解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五要有針對性地抓緊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疫苗研發、生產、流通、使用全流程監管體制的方案,構建確保群眾用藥安全的長效機制。 據中國政府網

接種問題疫苗如何維權索賠?

國外疫苗事故補償專門立法值得借鑑

長春長生問題疫苗事件持續刷屏,接種了問題疫苗的家庭如何取證維權索賠?

>>怎麼起訴

日前,湖南慧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陽曙文表示,患兒家屬可蒐集打疫苗的證據,可以進行司法鑑定,建議推選代表對涉事單位、企業發起集體訴訟,可以考慮起訴接種疫苗的醫院、衛生防疫站或者是問題疫苗的生產企業,這方面法律有推選代表人訴訟的規定。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成花麗和李琦指出,因為接種疫苗引發殘疾、死亡或者其他損害後果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2款,接種人應舉證初步證明損害與使用疫苗存在因果關係,並請求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一般來說,藥品問題牽扯到專業知識,當事人一般都不具有舉證能力,要證明孩子受到的損害是問題疫苗導致的,無疑是非常困難的。但根據法律規定,當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申請鑑定的,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也就是說,在實際操作中,受害一方可以申請司法鑑定,根據鑑定結論進行索賠。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護理費等。

綜上所述,確定疫苗是否是侵權責任法中的缺陷產品尤為重要。

一、效價缺陷:若疫苗僅為免疫效價不合格,接種後使人體並沒有發生有效的免疫反應而不能產生相關抗體,那麼在責任上,相關企業應該給當事人免費接種合格疫苗,並承擔當事人因為二次接種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當事人接種不合格效價疫苗後未能產生抗體而導致當事人患相應疾病的,企業還應承擔當事人因患病受到損害的相應責任。

二、毒性缺陷:若疫苗的問題是劑量超標或輔料成分以次充好引起接種人發生損害,就應該按照《侵權責任法》中的缺陷產品造成人身損害來對待。這種類似情況下就是按照無過錯責任來舉證,即當事人僅需證明接種此類疫苗,並且發生損害,無需就疫苗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三、合格疫苗:若疫苗本身在生產工藝、免疫效價、活菌(病毒)劑量上均已經達到國家相關規定時接種人出現損害該怎麼辦?這種疫苗嚴格來說是合格產品,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但每個人的身體狀況都不相同,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制定也是按照統計學中絕大多數人的情況制定的,那麼勢必會存在接種後還會有損害發生的個例。建議引入第三方保險機制,接種人每次接種可以交付幾元錢的保費,再加上政府對受損家庭的補償,可以儘量減輕不幸的後果。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關於疫苗的相關法律法規尚需完善。上世紀七八十年代,英美日等國就對疫苗事故補償進行專門立法,補償條件、程序、支付範圍、資金來源等都做了細緻規定,值得我們借鑑。

首先,我國出臺的關於疫苗事故處理文件裡,賠償都是針對傷殘以後,而實際上,受害者最急需的是剛剛發病時的救治。此外,其中的規定在判定責任、追究責任上容易拖延時間。在美國,自從1988年通過《國家疫苗傷害補償程序》,確立了為接種疫苗造成傷害的無過錯補償制度,受害人無需訴訟就可獲得初步賠償。

在舉證責任上,我們也可以借鑑美國的無過錯原則,患者只需要初步證明注射前後的身體受到傷害即可,即可得到針對損傷救治的先行賠付。因為患者與藥企在知識水平上的不對等,也應該將鑑定義務更多地推向藥企,藥企要對自己的疫苗與患者的損害無因果關係進行舉證抗辯。

其次,相關藥企的違法成本太低,此次長春長生,也僅僅就是沒收疫苗加處罰幾百萬而已,這與企業通過生產銷售疫苗的獲利相比,實在是不值一提。而在歐美,對此類事件是零容忍,處罰的金額十分巨大,一般情況下處罰金額足以造成涉事公司破產。觸犯的罪行依據性質以及後果不同,甚至有可能以謀殺罪名進行起訴。比如幾年前美國麻州一家藥廠違規,導致全國腦炎爆發,76人死亡,該廠負責人被控二級謀殺,藥廠倒閉,被迫賠償2億美元。

我們應該借鑑國外的立法思想,對於此類違法行為零容忍,相關企業一次都不可以觸犯,一旦發生就應該通過相關機制使其立即退市,處罰到破產。只有承受不起的違法成本才能威懾違法行為。 華商報記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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