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玲、施英文

本院受理原告陳秀麗與被告蔡雪輝、王芳玲、施英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464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駁回陳秀麗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181元,由陳秀麗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