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答疑:政府以05年航拍圖認定違建是否合理?

前些天,我律師團收到一條關於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改造的私信。據諮詢人描述,他們當地正在進行棚戶區改造,但是市政府表示,按照2005年航拍圖確認違法建築,2005年後建的無證房屋算作違建,只能得到半價補償。諮詢人對該政策的合理性持懷疑態度。

私信答疑:政府以05年航拍圖認定違建是否合理?

對於此案,我們首先要說的是,當地市政府的這項政策肯定是不合理的。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經常會提到一個時間點:2008年。這是因為《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農村集體土地上(不包括耕地)建設的房屋,因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所以即便沒有土地證房產證,也不得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在國有土地上,因為《城市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廢止)的生效日期為1989年12月26日,該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規劃建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房屋必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此可知,至少從法律層面來看,1989年12月16日之後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如果沒有取得相關證明,那就應當是違法建築。

私信答疑:政府以05年航拍圖認定違建是否合理?

但是偉人告訴我們,要全面、辯證、歷史地去看待問題,不能脫離實際談法條。不可否認的是,在過去幾十年裡、至少在《城市規劃法》實施的這段時間內,政府在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水平和力度上並沒有達到其應當達到的水準。在這個歷史條件下,很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際上應當是合法的,但因相關部門不會作為不想作為不去作為,而老百姓的法治觀念又比較淡薄,這就導致這些房屋的所有權人並沒有取得產權證。

私信答疑:政府以05年航拍圖認定違建是否合理?

另外,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政府在履行職能的時候必須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如果政府想以2005年的航拍圖來認定違建,必須拿出具體規定,來證明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同時,又寒了老百姓的心。

但是我們同時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房子是近幾年建的,又沒有取得相關證明,那麼在拆遷過程中爭取補償的時候就比較被動了,甚至可能會被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而得不到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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