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贍養協議,法定贍養行爲是否會導致約定義務人違約?

父親生病住院期間由長女照料護理,是否說明次女未履行《贍養協議》約定的贍養義務?

——時代君說

作者 | 錢偉

來源 | 重慶法院網

婚姻│有贍養協議,法定贍養行為是否會導致約定義務人違約?

【基本案情】

張某和傅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同生育了長女張某甲和次女張某乙,長女張某甲長期居住於重慶主城,次女張某乙居住生活於武隆縣城。

2011年10月6日,張某、傅某與張某乙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書》,約定張某、傅某把自己位於武隆縣城的房屋一套過戶給張某乙,並由張某乙負責母親傅某今後的生活、生病照顧和死亡後安葬等事宜。按照協議的約定,張某、傅某於當年將爭議房屋過戶至張某乙名下。之後,張某因年老患病,多次到重慶治療,期間全靠長女張某甲照料,張某認為次女張某乙未盡照顧義務,沒有履行《贍養協議書》,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並由張某乙返還房屋。

張某乙認為張某系退休職工,享受退休工資和醫療保險,不存在生活困難,並且經常回家探望和照顧,已按協議的約定盡到了贍養義務。法院受理後依職權追加傅某作為共同原告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傅某卻表示次女張某乙已按照《贍養協議書》約定對其進行了贍養及生活照料,不同意撤銷協議,亦不同意收回房屋。

【案件焦點】

張某生病住院期間由長女照料護理是否說明次女未履行法定及贈與合同約定之贍養義務?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傅某與張某乙所簽訂的協議雖名為贍養協議,但從其內容來分析,實質是雙方就涉案房屋的贈與所作出的約定,協議中關於張某乙應盡贍養義務的約定應視為該贈與所附義務。

該《贍養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張某、傅某和張某乙均應當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張某、傅某在簽訂協議當年已經將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至張某乙名下,贈與房屋的物權已經轉移,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張某主張張某乙在涉案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後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贍養義務,且舉示了其長女張某甲的證言以及其2017年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但張某甲系張某的長女,從其出庭作證的證言來看,其證明張某乙未盡贍養責任的事實均集中於張某患病到重慶接受治療的特定期間,且均是以自己在此期間對父母付出的時間、開支的費用等作為張某乙是否履行贍養義務的參照標準。結合張某甲常居重慶並對當地就醫情況較為熟悉的客觀事實,張某甲作為張某、傅某的長女,對父母亦負有贍養義務,對患病期間的父母進行陪護、照顧並支付相應的費用,是其主動承擔贍養義務的方式,但並不能以此否定張某乙贍養父母的事實。

張某、張某乙、傅某均居住於武隆,根據傅某的陳述及張某乙舉示的證據,可以看出張某乙和父母之間的聯繫較為緊密,其對父母日常探望、生病護理和生活陪伴的事實都客觀存在,傅某亦認可張某乙在協議簽訂後對自己生活的照顧、患病期間的陪護,足以認定張某乙一直依照協議履行對“母親傅某的生活、生病照顧”的義務。

因此,張某未舉證證明張某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也無證據證明張某乙未對其盡到贍養責任,其主張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後語】

本案贍養協議約定由張某乙履行贍養義務,在實際生活中張某甲履行了贍養義務,該事實是否構成撤銷贈與之法定事由。

筆者認為,附義務贈與合同之義務履行,應以證據積極加以證明,而不能反向推斷。本案中,張某生病期間雖然由長女護理,但長女張某甲本身系法定贍養義務人,並不因前述《贍養協議書》而排除其法定贍養義務,其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的行為不會導致約定義務人違約,約定義務人是否違約,還應著重審查次女張某乙是否已盡到其應盡的贍養義務。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贍養父母不僅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亦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張某年過八旬,已無勞動能力,即使張某享有退休工資和醫療保險,能夠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和醫療需要,《贍養協議書》上也未明確約定張某乙對張某的贍養義務,但張某乙作為女兒,對張某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不僅是物質上的贍養,還應時常看望、陪伴父母,給予父母相應的精神慰藉,使父母獲得親情的溫暖。

本案案由雖為贈與合同糾紛,法律關係也十分簡單清晰,但本案的實質卻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家事案件。在此類案件的處理上,應當謹慎細緻,不僅應當準確把握雙方所涉法律關係,更應把握尺度,體現司法溫情,化解一家人心結,以達到良好之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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