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當「吃貨」得不償失,兩男子河中捕魚被判刑!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生活中,常看到河邊上有人在悠閒地垂釣

甚至還有人開著車、滿載著網和電魚工具

對河魚電捕網撈

還有的人把吃野生魚當成高檔的生活

發到朋友圈裡炫耀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那麼,釣野生魚違法嗎?

非法捕撈野生魚也會構成犯罪嗎?

買賣野生魚有什麼法律後果?

今天我們來聊一聊漁業資源保護的相關規定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電魚人在禁漁期大肆電魚,漁業資源慘遭破壞。執法人員蹲點守候,斬斷電魚黑手。點擊音頻收聽以案說法——“電魚人”落網記

案件解讀

“喂,金堂縣農林局,我給你們反映一下,金堂縣三星鎮幸福村7組沱江水域附近有人在電魚,你們趕快過來管一下。”

2017年3月18日下午,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在金堂縣農林局值班室響起,電話那一段一位男子反映有人在金堂縣三星鎮幸福村7組沱江水域附近有人電魚。接到舉報,金堂縣農業綜合大隊執法人員立即趕到舉報地點進行檢查。此時沱江邊簡易的碼頭上,停著2輛電動三輪車,這段水域有2人分別乘坐機動船正在進行電魚活動。因駕船追趕極易發生安全事故,而且違法行為人一旦發現有執法者靠近,極有可能將作案工具拋入水中,造成取證困難。執法人員決定在碼頭附近蹲點觀察守候。當天晚上10 點過,電魚的2艘機動船靠岸,當船上兩名男子正準備離開時,被守候已久的執法人員擋獲。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兩人分別是郭某、李某,執法人員從其船上發現了電魚的工具。郭某、李某在春季禁漁期間使用禁止使用的電魚方法捕魚,已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被移送金堂縣公安機關。2017年3月22日,金堂縣公安局對郭某、李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正式立案。

2017年5月10日,經金堂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為郭某、李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電魚方法捕魚,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對郭某、李某作出管制一年的判決。

本期嘉賓

成都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

養殖和漁政執法支隊支隊長 曹成易

案件解讀

“春來不食魚,腹中仔萬千”,每年的3-6月,是長江流域魚類產卵繁殖期,為保護漁業資源,國家規定了禁漁期和禁漁區制度,對天然水域的漁業資源給予特別保護。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將被給予嚴懲。

什麼是禁漁期?

什麼是禁漁區?

禁漁期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活動的期間。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按照《四川省實施辦法》,成都市範圍天然水域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零時起至6月30日24點止。

禁漁區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撈生產或禁止部分作業方式進行捕撈的水域,為保護某些重要的經濟魚類、蝦蟹類或其他水生經濟動植物資源,在其產卵繁殖、幼魚生長期、索餌育肥和越冬洄游季節所劃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活動的水域。在我市,禁漁區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魚類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溼地公園、自然保護區等。

为当“吃货”得不偿失,两男子河中捕鱼被判刑!

在禁漁期和禁漁區釣野生魚

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魚類重要的產卵場、越冬場、索餌場、洄游通道,規定禁漁區或劃段實行常年禁漁區,並設置禁漁標誌。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捕撈作業、遊釣和水禽放養,禁止扎巢取卵、挖沙採石。違者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哪些屬於漁業上

禁止使用的方法和工具?

根據漁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漁業主管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漁業上禁止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電魚、炸魚、毒魚和非經批准使用漁鷹捕魚等。禁止使用的工具主要包括地籠、罾網、圍網、迷魂陣、滾鉤和超過規定的片網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3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它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多次(3次及以上)非法捕撈拒不改正的;非法聚眾捕撈的組織者、為首者;暴力抗拒漁政執法、拒不配合者。

如果非法捕撈的對象中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還可能構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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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野生魚

有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四川省實施辦法》規定,銷售、收購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的漁獲物的,沒收非法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至5倍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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