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一文讀懂~

大家都知道企業所得稅有稅前扣除項目,那具體有哪些項目可扣除,扣除標準又是多少呢?今天,申稅小微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些熱點扣除項目~不要錯過哦!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一文讀懂~

一、工資薪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以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一)企業“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二)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商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二、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准予扣除。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企業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費用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超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四、利息支出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

五、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六、業務招待費

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文),對於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菸草企業發生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7〕41號)

八、公益性捐贈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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