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獨生子女保健費憑證領取 每月不低30元

西安獨生子女保健費憑證領取 每月不低30元

日前西安市出臺《西安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週歲止,憑證每月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職工獨生子女保健費

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記者昨日從市衛計委瞭解到,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範圍及標準為,自2016年5月26日修訂通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公佈之日起,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週歲止,憑證每月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並隨經濟社會發展的逐步提高,有條件的區縣或者單位還可適當提高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標準。符合條件的職工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按年度發放。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對象應持戶口本、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結婚證(婚姻變動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等有關資料及時到單位或戶籍地進行申報。單位應建立獨生子女保健費兌現檔案。

年滿18週歲的

從次月起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

其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未滿十八週歲的獨生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因喪偶、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費出國留學、帶工資上學在讀或正在服刑期間等特殊家庭,原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者一方單位或戶籍地全額髮給;夫妻一方為外國人、華僑或港、澳、臺公民,另一方為我市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只發放我市居民一方;再婚家庭的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並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其原領證的子女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待遇,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者一方單位或戶籍地全額髮給;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以及獨生子女父母系各級人力資源市場實行人事代理的無業居民、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的人員,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獨生子女戶籍地發放。

獨生子女年滿18週歲的,從次月起停發保健費。獨生子女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保健費。持有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發生變動而不符合獨生子女父母保健費發放條件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註銷其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

冒領多領

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對象必須在所在單位、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範圍內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對於個人隱瞞事實冒領、多領獨生子女保健費人員,追回已享受的保健費,並將情況納入個人誠信體系,涉及法律問題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並將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在兌現獨生子女保健費的過程中,對貪汙挪用、翫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西安晚報 記者 張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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