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土地侵權,向國土局提交查處申請有用嗎?

無論是徵地過程中的違法徵收行為,還是村委會擅自違法違規將集體土地出讓給企業進行商業開發的行為,又或者是其他與土地相關的侵權行為,除了農民朋友們通常瞭解的訴訟、複議等法律救濟途徑可以進行規束外,其實農民朋友們還有一種比較特別的法定權利救濟方式可以使用,即京尚拆遷律師今天要著重解析的“查處申請”。

實際上這個所謂的“查處申請”,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公民檢舉權利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職責的相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另第七十六條則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責。

因此,當農民朋友的土地權利遭到侵害時,或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有土地違法行為時,都可以依法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土資源局,提交查處申請,請求其履行法定查處職責。

對遭遇土地侵權的農民朋友們來說,依法申請查處是有利而無害的。如果國土局依法接受申請後履行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責任,則一方面可以有效制止土地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展,阻止侵權事態向更嚴重的地步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對侵權方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並使相關人員得到應有的處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假如侵權行為發生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則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側面爭取到談判協商的籌碼,制止徵收方的單方欺壓行為。

遭遇土地侵權,向國土局提交查處申請有用嗎?

當然,實踐中很多農民朋友在嘗試申請查處時會無功而返,這也就是京尚拆遷律師接下來要說的,當國土局拒不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定查處職責時,農民朋友該如何進一步展開權利救濟工作。

實踐中我們發現,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常常會將申請人的查處申請作為信訪事項處理,迴避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調查認定和處理,而是僅向申請人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轉移申請人的視線,以此推諉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責。

《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也就是說,如果將查處申請作為信訪事項回覆處理,則即使農民朋友對信訪意見不服,也無法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維權。

說到這裡,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強調的是,“申請查處土地違法行為”這種檢舉權利的行使與我們此前介紹過的信訪並不是同一個概念,而是區別於信訪的另一種途徑。

遭遇土地侵權,向國土局提交查處申請有用嗎?

根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的;

(二)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四)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而未依法處罰的;

(五)應當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或者移送有權機關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送有權機關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則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審判適用法律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06]212號)》的內容可以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政府職能部門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其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以信訪答覆處理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遭遇土地侵權,向國土局提交查處申請有用嗎?

也就是說,無論國土局是否以信訪事項答覆的形式回覆處理農民朋友們提起的土地違法查處申請,都不能逃避其擔負的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如果國土資源部門拒不履行相應的查處職責,農民朋友有權向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就受申請部門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很多被拆遷人在應激性地迴避依法進行拆遷維權方式時首先考慮的就是“這麼做有沒有用”,以及“如果沒有用為什麼要浪費時間精力”這兩點。但實踐中的拆遷維權並不是打靶射箭那麼簡單,很多時候表面上看起來“沒有用”的一步棋,很可能會起到“圍魏救趙”的奇效。

京尚拆遷律師提到過的這些法律救濟方式,都能在不同情況下、不同程度地對被拆遷人的拆遷維權目標起到重要的幫助作用。有時候在進行其中某一步時被拆遷人會遭遇挫折碰壁,但這並不代表著一定是“此路不通”。如果被拆遷人不瞭解這些維權方式,很可能就會錯過拆遷維權路上“柳暗花明又一村”的驚喜轉折。

遭遇土地侵權,向國土局提交查處申請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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