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發布烏龍江大道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安置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讓金

2018年7月27日,閩侯縣政府網站發佈《關於烏龍江大道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告知書》,本次《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限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

閩侯發佈烏龍江大道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安置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讓金

劃重點:

(1)徵收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非住宅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被徵收住宅產權有糾紛或者設有抵押的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增面積不足7㎡的,可增加15㎡進行安置。

(2)房屋超出合法面積部分的,嚴格對照相應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航拍圖,以相應年份航拍圖作為甄別底線。各年份補償標準不一,但2014年12月1日之後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

(3)在第一協商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400元/㎡的獎勵;在第一協商期限內搬遷的,再給予400元/㎡的搬遷獎勵。在第二協商期限內簽訂協議和搬遷的,獎勵減半。超過以上協商期限的,不予補助和獎勵,依法強制拆除。

(4)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地點位於建平二號(蔗洲)安置點。產權調換評估單價10215元/㎡。該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地,被徵收戶在回遷分房後若需上市交易,由被徵收戶按交易產權建築面積

補交土地出讓金差價款

全文如下:

閩侯發佈烏龍江大道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安置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讓金

一、徵收補償對象及方式

(一)徵收補償對象

凡本徵收範圍(具體範圍以徵地紅線圖為準)內的被徵收人列入徵收補償對象。被徵收房屋屬於個人或單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有效證件為計戶依據,被徵收人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性質和麵積進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二)本地塊徵收補償的方式

本地塊徵收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

1、營業性用房及其它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2、住宅房屋屬於以下特殊情形的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1)被徵收房屋共有人對補償方式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2)被徵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徵收房屋設有抵押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二、徵收補償原則

(一)貨幣補償

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徵收人按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房型為45㎡、60㎡、75㎡、90㎡、105㎡、120㎡、135㎡。具體安置面積的計算方式可由被徵收人從以下兩種方式中任選一種:

方式一: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徵收補償總金額除以安置房評估單價所得面積就進上靠標準房型。

方式二:根據被徵收房屋確認合法建築面積加10%公攤獎勵面積(最多不超過50㎡)後就近上靠標準房型。

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足7㎡(含10%公攤獎勵面積)的,可增加15㎡進行安置。

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被徵收房屋有合法產權的,建築面積以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被徵收房屋無合法產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和《福州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規定執行。

四、徵收補償辦法和獎勵辦法

(一)住宅用房、營業性用房及其它非住宅房屋

1、有合法面積的房屋採用分戶市場評估,以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依據。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並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5%計算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另給予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5%的貨幣獎勵。

2、若被徵收房屋進行全部或部分改建,在批准合法面積範圍內的改建建築面積按300元/㎡予以扣減差價。

(二)以上房屋超出合法面積部分的補償處置辦法

超出合法面積部分房屋的建設年限、層數、結構、面積等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嚴格對照相應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航拍圖,以相應年份航拍圖作為甑別底線。上街鎮應成立房屋徵收認定工作小組,負責被徵收房屋年限、層數、結構、面積、性質等認定具體工作,嚴禁認定工作小組在房屋徵收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對於該部分房屋的認定,被徵收人提出申請,經認定工作小組認定並公示(在房屋徵收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上街鎮核定後按以下標準採用貨幣補助方式實施。

1、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屋認定建築面積結合年限折算標準後給予建安貨幣補助。貨幣補償的計算方法:貨幣補助金額=認定建築面積×年限折算標準×[1550元/㎡+舊房建築安裝工程計價標準補償單價(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時簽訂協議搬遷獎勵標準]+二次裝修補償。

(1)年限折算標準:

①在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測院提供的航拍圖作為甄別依據)之前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標準為80%。

②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測院提供的航拍圖作為甄別依據)之間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標準為50%。

(2)按時簽訂協議搬遷獎勵標準

①在第一協商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結合年限折算標準後給予400元/㎡的獎勵;在第一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結合年限折算標準後再給予400元/㎡的搬遷獎勵。

②在第二協商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結合年限折算標準後給予200元/㎡的獎勵;在第一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結合年限折算標準後再給予200元/㎡的搬遷獎勵。

(3)二次裝修補償

二次裝修補償按照(表三)結合成新率(表四)進行計算補償金額,對特殊情況的可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

(4)超過以上協商期限的,不予補助和獎勵,依法強制拆除。

2、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間建造的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測院提供的航拍圖作為甄別依據),採用貨幣補助方式實施,貨幣補助的計算方法:貨幣補助金額=建築面積×[舊房建築安裝工程計價標準補償單價(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時簽訂協議搬遷獎勵標準]+二次裝修補償。

(1)按時簽訂協議搬遷獎勵標準

①在第一協商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給予400元/㎡的獎勵;在第一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再給予400元/㎡的搬遷獎勵。

②在第二協商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給予200元/㎡的獎勵;在第二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照認定建築面積再給予200元/㎡的搬遷獎勵。

(2)二次裝修補償

二次裝修補償按照(表四)結合成新率(表五)進行計算補償金額,對特殊情況的可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

(3)超過以上協商期限的,不予補助和獎勵,依法強制拆除。

3、.對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間建造的房屋(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測院提供的航拍圖作為甄別依據),被徵收房屋屬框架、磚混、磚木、簡易等不同結構情況的,按低於成本價(框架260元/㎡、磚混210元/㎡、磚木160元/㎡、簡易70元/㎡)給予補助,裝修部份不予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另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①在第一協商期內簽訂協議的,給予80元/㎡獎勵;在第一協商期內搬遷的,再給予60元/㎡獎勵;

②在第二協商期內簽訂協議的,給予50元/㎡獎勵;在第二協商期內搬遷的,再給予40元/㎡獎勵。

③超出協商期限的,不予補助和獎勵,依法強制拆除。

4、2014年12月1日之後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

五、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結算方法

1、產權調換差價款=實際安置面積×安置房單價-被徵收房屋補償總金額

2、被徵收房屋補償總金額多於安置房購房款(不計層次調節)的,多出部分金額可在被徵收房屋封房後可先予發放。

六、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

1、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徵收可實行自行過渡,安置房屬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36個月;在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8元/㎡·月(補助費以相應補償的合法建築面積為準,不足30㎡的按30㎡計算)。

2、搬家補助費:產權調換分為搬出舊房和搬入安置房兩次補助,貨幣補償按搬出舊房一次補助。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按合法建築面積6元/㎡·次,搬家補助費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算。

七、安置房

(一)安置房的地點及評估單價。

1、安置地點:建平二號(蔗洲)安置點;

2、評估單價:評估單價10215元/㎡。該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地,被徵收戶在回遷分房後若需上市交易,由被徵收戶按交易產權建築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差價款。

(二)上靠標準房型面積部分按評估單價結算;因上靠面積不足7㎡(含10%公攤獎勵),需增加15㎡進行安置的,增加部分價格按評估單價1.1倍結算。被徵收人選擇兩套(處)或兩套(處)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選擇部分產權調換部分貨幣補償的,可享受一次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

(三)以上房源面積以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核定的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被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按整體區位價評估方式進行計價的,產權調換房屋與原房屋確定合法建築面積及公攤補助面積相等部分不計層次調節係數,其餘面積按五層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層次差價,每層增減的幅度不超過50元/㎡。

(五)回遷安置時,按安置房實際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及層次進行結算,若期房安置房產權面積小於協議面積,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單價1.1倍補償被徵收人,若期房安置房產權面積大於協議面積,超出部分被徵收人按安置房評估單價0.9倍補繳購房款。

八、簽約期限

簽約期限:具體簽約期限以徵收公告形式告知。

九、房屋徵收注意事項

1、被徵收人在搬遷前應向水、電、電信、廣電部門交清費用。屬水電部門安裝的總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由水、電部門統一拆除,否則水、電部門按管理規定處理(由業主指定專人負責協調水電、電信、廣電等部門)。

2、摸底、複核期間,為做到不誤不漏,確保工作順利進行,被徵收人應積極配合徵收人核對面積及附屬物等,並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有效證件。

3、被徵收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搬遷完畢,並辦好房屋移交手續。

4、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簽訂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徵收工作紀律

1、徵收工作全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紀守法,不準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3、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在徵收過程中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4、故意擾亂徵收工作程序、煽動鬧事、損壞或哄搶財務,強佔房屋,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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