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舊貨、舊固定資產和舊物品的稅務處理,你區分開了嗎?

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始終要遇到處理舊固定資產或舊物品,這次房地產公司財務人員就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要處理一輛2013年舊汽車,諮詢稅局相關人員,答覆是要求按17%繳增值稅,這答覆是否正確呢?因營改增前房地產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回答是錯誤的。下面梳理一下舊貨、舊固定資產和舊物品的不同稅務處理

首先明確一下概念,舊貨,舊固定資產和舊物品:

1、舊貨指的是專門用於出售的舊貨,一般都是以經營為目的的。所稱舊貨,是指自己是沒有使用過的,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

2、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過,會計帳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舊物品是指企業自已使用過,價值較小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並核算的包裝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舊貨

1、舊貨可以可以理解為是收購的二手貨,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收購後,因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用於二次出售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這裡“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是指包含但不限於,並非只對這幾種東西適用舊貨政策。

提請注意: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舊貨是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不是同一個人,通常是被收購方使用,收購方收購後二次銷售。

舊貨的銷售方可以是專門從事舊貨經營商,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被收購方原作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物品),然後再次對外出售,賺取差價,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公司。

舊貨的銷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業,將舊設備收購後因某種原因未使用,轉售給第三方企業的貨物。

3、 稅法對於舊貨規定的專門的稅收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舊貨經營單位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4、舊貨發票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舊固定資產銷售的稅務處理

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過的,會計帳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下面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人進行討論。

(一)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情形,實際就一句話,只要原來未抵扣過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就可以按簡易計稅,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等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情況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

(3)非正常損失的自制的固定資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主要適用於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地區之外的所有地區。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適用按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處理,也就一句話,只要原來抵扣過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須按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處理,這個適用稅率可能是17%,也可能是13%。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如果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主要適用於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地區。

2、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

分類

稅務處理

銷售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1)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或13%)×17%或13%

(2)通過“銷項稅額”核算

(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銷售舊貨

(1)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2%

(2)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核算

(3)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可以放棄減稅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3%

(2)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何判斷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

未抵扣

可能抵扣過

1.購入資產時納稅人類型

小規模納稅人、營業稅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2.購入時點

2008.12.31前

2009.1.1後

3.資產類型(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

2013.7.31前

2013.8.1後

4.資產用途

不得抵扣用途

可以抵扣用途

5.未抵扣原因

自身原因

(三)小規模納稅人和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個比較簡單,附表如下:

分類

稅務處理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減按2%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放棄減稅,可以代開專用發票

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免增值稅

(四)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發票開具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舊物品是指價值較小,企業自己使用過的,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並核算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物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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