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監察法需把握「四個統一」

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的通過意味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固化為法律制度,是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對於紀委監委機關來說,監察法是開展監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學習貫徹中需要把握“四個統一”的基本要求。

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相統一。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監察法體現了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的高度統一。監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堅持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這是最本質特徵在監察法中的具體體現。懲治腐敗是我們黨最鮮明的政治立場,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最本質特徵”和“最大優勢”,把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監察法旗幟鮮明地宣示黨的領導,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固定下來,明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領導體制、基本原則、重要方針和要求,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為新時代推進反腐敗鬥爭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

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黨章規定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主要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在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的基礎上,通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整合原有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設立監察委員會,並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這是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強化對公權力有效監督的重大制度創新。監察法明確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這與黨章關於紀委的職責定位相呼應,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問題導向和實踐經驗相統一。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看,過去監察體制機制存在明顯不適應的問題。比如,原監察範圍過窄,過去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對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沒有全覆蓋,出現了監督空白地帶。還比如,反腐敗工作力量分散,過去紀委對黨員違紀行為進行審查,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監察,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反腐敗職能既有交叉重疊的地方,又出現了力量分散的問題。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的實踐經驗總結固定下來,將六大類公職人員納入監察範圍,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職能權限和法定責任相統一。有人擔心,監委成立之後,會不會將所有權力集於一身,成為一個“超級機構”。事實上,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將監委定位為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主要行使監督、調查、處置權力,並非司法機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監察法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將紀檢監察機關目前實際使用的調查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對12項調查措施作出嚴格規定,充分體現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我們在工作實踐中,只有認真學習領會把握,才能在法定職能權限範圍內履行監察職能。監察法提出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措施,要求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建立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對瞞案不報、以案謀私等9種失職瀆職行為依法給予處理,這對確保監察權正確行使至關重要。監察機關必須學習好、貫徹好監察法,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讓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讓反腐敗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作者田沐臣系陝西省安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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