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5個月盜21萬元
劉某從事網店運營工作,2017年4月,其通過朋友介紹來到了不懂網店運營的被害人處工作,負責為被害人註冊天貓網上專賣店鋪並進行產品編輯。兩週後,劉某離職。
兩個月後,劉某偶然發現之前所用的賬戶名和密碼還能登錄,於是他登錄到店鋪後臺,發現雖然無法將店鋪對應的支付寶賬戶內的錢款直接轉出,但可以將原來不送紅包的商品修改為購物自動送紅包。
劉某給原價20-50元不等的商品設置了499元的支付寶紅包或黃金紅包,設置後他馬上通過自己的賬戶購買商品獲得返現,5個月內共獲取21萬餘元。通過此類手法,他還領取了話費紅包和流量紅包,另造成被害人損失6000餘元。
2017年底,店鋪聘請的新運營總監到崗後發現後臺賬戶資金異常,劉某的行為才被發現。被害人報警後劉某被捕,其家屬幫助退賠10萬元,被害人表示諒解。
被告人同意退還全部案款
公訴機關以盜竊罪對劉某提起公訴。庭審中,劉某對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認為天貓店鋪的賬號和密碼是他在工作中獲得的,所以不是偷,不應當構成盜竊罪。辯護人同樣認為劉某不構成盜竊罪,劉某與店鋪並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應當屬於職務侵佔罪或詐騙罪。
在公訴人對劉某的訊問中,劉某確認在偷設返現獎勵時自己已經離職,在案證據也確認了此前店鋪從未設置過返現紅包,劉某在店鋪時的工作範圍不包括設置紅包。
對於剩餘款項,劉某表示願意退賠,在法庭主持和公安機關協助下,劉某家屬向被害人繼續退賠了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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