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期房東轉讓房屋,過戶後買方要求租金歸自己所有,合理嗎?

出租期房東轉讓房屋,過戶後買方要求租金歸自己所有,合理嗎?

案情介紹

2016年3月8日,孫某通過房產中介與賣方錢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錢某將其所有的位於杭州某小區的一套住宅以3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孫某。

因錢某之前已將該套房屋出租給他人,租期為三年,期滿日為2016年10月15日。承租人雖已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但堅持要租住到租賃期滿。

於是,孫某與錢某在轉讓合同中約定,錢某於2016年10月16日將房屋交付給孫某。買賣雙方很快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孫某於2016年3月15日即取得了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天,孫某即告知承租人,其已是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人,自今日起的房租由其收取。承租人則告訴孫某,其的房租是一年一交,而且是提前支付的,房租早已全部支付給了錢某,不存在再支付房租的問題。孫某頓時懵了,如承租人的房租早已付清,自己當然不能再向承租人收取。

於是,孫某找到錢某,要求錢某將房屋轉讓過戶後的房屋租金轉付給自己。但錢某則認為,雙方已在《房屋轉讓合同》約定交房的日期是2016年10月16日,交房日前的租金應歸自己所有

雙方就此發生爭議。

舒軍律師分析

孫某與錢某就房屋轉讓過戶後至交房前的租金收益所產生的爭議,是房屋所有權與房屋佔有和使用權的認識上的誤差造成的。

所有權是最完整的權利,包括對所有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但是,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約定將物的所有權中的某項/些權利分離出來,由所有權人之外的人來行使,這即為《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如本案中的錢某將其所有的房屋佔有和使用權出租給他人使用,這就出現房屋所有權仍屬於錢某,而房屋佔有和使用權則屬於承租人的情形。

在該案中,孫某雖於2016年3月15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房屋並未交付,也就是說孫某還未取得該套房屋佔有和使用權,需等到2016年10月16日錢某交房後,孫某才能行使和支配該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因此,在交房前,與該房屋佔有和使用權直接相關的收益權也歸錢某所有,孫某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的租金歸其所有,自然也就沒了事實依據。

當然,如孫某考慮的周到些,可以與錢某書面約定房屋轉讓過戶手續完成後的租金收益歸其所有。這樣,錢某雖已提前收取了全部房租,但應將房屋轉讓過戶手續完成後的租金轉付給孫某,孫某在該段時間的租金收益權也就有了保障。

* 本文作者系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舒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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