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興事件引發監管爭議 託管行職責待釐清

阜兴事件引发监管争议 托管行职责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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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阜興集團負責人朱一棟失聯一事持續發酵。

近一月來,由於該集團旗下的4傢俬募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上百隻產品無法兌付,投資者報警無果,繼而引發圍堵託管銀行,中國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和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銀協”)發文“互懟”等。

此外,平安銀行、光大銀行、上海銀行、浦發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和招商銀行等多家資金託管機構,也因兌付危機受到牽涉。如有投資者來到託管銀行的營業網點,希望有所回應和“交代”。亦有銀行反映其後續產品報備等受到影響。

“正規軍”跑路

6月底,平地一聲雷,國內首傢俬募基金實際控制人跑路,不僅人去樓空,甩開了上百隻正式備案的私募基金,並將與其有合作的多家金融機構推入旋渦。而在此之前,“阜興系”相關的私募產品已經出現無法兌付的違約情況。

目前,這4傢俬募基金涉及未償資金估計180億元左右。前述某債權人士告訴記者,上海某微信群有投資人405人,已經統計的金額超過5億元,統計到的合同348份。

事件爆發後,投資者開始報警,但公安機關表示這是經合法備案的私募機構,無法立案。

當天,上海銀行對有關該行“270億元理財基金,100萬元起購,血本無歸”的消息進行回應,表示所涉“理財基金”非該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非該行代為銷售的理財產品,而是阜興集團旗下三傢俬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該行只是上海多家託管銀行之一。

“我們都是按照規範來做的。”上海銀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由於該行託管的“阜興系”私募基金相對較多,才導致分行被投資者圍堵。

上海銀行認為,上述訴求超出託管銀行法定職責範圍的訴求,該行已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向投資者進行解釋。

記者從某投資者處瞭解到,投資者希望託管銀行披露基金季報,調查基金銀行流水,管理人指令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是否違規操作。

對於上述要求,投資者稱託管銀行回應提出,需要有權利的部門來可以對接,比如法院、公安機關、基金管理人等,銀行不直接面對單個投資人。

中基協公告表示,備案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按照託管銀行公佈的方式進行登記,提供基金合同、劃款憑證、身份證明等材料信息。

某託管銀行應急小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銀行也只是按照中基協的要求進行信息登記,下一步具體要怎麼安排還要等監管部門的通知。

隨著事件的繼續發酵,上述7家託管銀行的新產品報備受到影響,甚至網傳中基協暫停“阜興系”相關託管銀行承接新私募產品的報備,但中基協對此給予否認。而某託管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受私募跑路事件的影響,該行在向中基協報備新產品時遭遇“待遇”不同,審核等流程更為複雜。

近幾年,私募行業發展迅速,總規模從2016年底的7.89萬億元增長至2017年底的11.1萬億元。隨之,包括私募在內的銀行託管業務也在不斷髮展。記者查閱年報發現,上述幾家銀行的託管業務在2017年增勢不俗,託管費用對其營收的貢獻明顯。

其中,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和上海銀行於2017年底實現託管業務規模分別為11.97萬億元、10.28 萬億元、5.21萬億元和1.87萬億元,其中浦發銀行和上海銀行分別較上年末同比增幅35.98%、30.51%。另外,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平安銀行、上海銀行和浙商銀行2017年實現託管費收入分別為48.55億元、37.18億元、30.46億元、10.17億元和4.99億元。

而隨著私募行業的快速發展,行業監管尤其在私募備案方面要求也在不斷持續提升。

職責認定存分歧

從私募跑路到投資者圍堵託管銀行網點,至今的爭議點已經從跑路案例演變成行業監管規範的大討論。尤其是託管銀行的職責尚待明確。

對於銀行的職責範圍,

而分歧的焦點便是跑路的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是否承擔共同受託職責、是否具備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職責、是否承擔“統一登記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義務以及是否承擔保全基金財產的連帶責任等方面。

中基協認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要求託管銀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登記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維護投資者權益。

對此,卜祥瑞認為,《基金法》不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並未規定銀行共同受託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託管銀行並不具備“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等法定職責;擔任阜興系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幾家銀行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資格,不屬於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不應承擔基金份額登記等職責;“保全基金財產”相關職責應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監督機構承擔,不應由託管銀行承擔。

目前卜祥瑞等學者從學術上和法理探討了銀行的職責,託管銀行的責任具體如何釐清、承擔多少還未有明確結果。

某律師告訴記者,託管銀行的職責要看具體的合同約定規定。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白哲則認為,應當運用靈活的法律思維。“有些觀點認為《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只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於股權投資基金,所以不能要求股權投資基金託管人履行上述法律法規中的職責,我認為這種理解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簡單反問一句,託管人在股權投資基金的責任是不是比在證券投資基金中要輕呢?答案當然不是。這裡涉及運用職責思維還是責任思維的問題。以職責思維為導向,就只會機械地尋經問典,看看那些職責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白哲認為,責任思維,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維。

據瞭解,目前投資人產生焦慮的原因是關鍵信息披露渠道還沒有建立。

記者從某投資者處獲悉,北京方面的投資人士與中基協溝通有了新的進展,預計一週左右時間會為投資者提供與監管部門溝通的聯繫渠道,具體信息會公示。

另外,記者瞭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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