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疫苗案中負責人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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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出意外,判處高俊芳死刑還是有可能的。這樣的人不判死刑,天理不容!

疫苗造假,危害的是億萬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別是百白破疫苗造假,直接危害體質脆弱的嬰幼兒的生命安全!這是什麼性質?屬於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也有明確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4年,為嚴厲打擊藥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其中明確規定:為依法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藥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從法律角度來看,無論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生產和銷售假藥罪,高俊芳之犯罪行為,已經事實上造成了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對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影響,給公私財物造成了重大損失。手段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完全符合判處死刑的法律條件!這樣的人如果能保留一條狗命,老百姓會答應嗎?

現在,高俊芳死刑問題已幾無懸念,我們最擔心的是高俊芳執行死刑過快。我們強烈呼籲,既要將高俊芳繩之以法,又要將問題一查到底!

1.高俊芳在當年是如何成功實施管理層收購將國有企業變為私人企業的!

2.長生生物的假疫苗是如何流入市場、進入廣大患者的體內的!

3.高俊芳之子張銘豪逍遙法外,他是公司副董事長,果真對公司經營毫不知情嗎?

4.高俊芳兒媳婦高調炫富,錢是哪來的?這錢乾淨嗎?應該凍結沒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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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那點事


長生疫苗案的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如果考慮到後果嚴重性,有可能死刑的!



我想這個結果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結果。幾十萬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可能受到永久的傷害,這些孩子的家長們是多麼痛苦,誰能理解他們的痛苦,誰又能為他們負責,減輕他們的痛苦?

國家督察組已經去徹查了,並帶走了多名高級管理人員,相信隨著案子的水落石出,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至於負責人高俊芳,這麼一個以傷害幾十萬孩子、傷害幾十萬家庭、生產不合格疫苗的嫌疑犯,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而且更多的還有眾多老百姓的唾棄和詛咒!


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嚴懲。一定要讓想生產不合格產品銷售的相關企業負責人害怕,一定要從根上杜絕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但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以後如何更好的監管醫藥生產和流通關節,還要反思以後如何做才能讓祖國的花朵絕不受到一絲傷害。

以後一定要更加嚴格的監督醫藥產品的生產企業,強化監督與孩子有關的產業,醫藥產品二維碼識別查詢的網站最好恢復。

為了我們民族和國家的未來,一定不能讓孩子再受到一絲一毫的傷害。

願以後食品更加安全,藥品更加安全,監管更加嚴格和細緻,讓消費者更加放心,讓孩子不再受傷害,讓家長能更加安心!


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


睿思天下


長春長生生物責任人高俊芳有可能判死刑嗎?關於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激起了民眾極大的公憤,受害兒童成千上萬,這些受害兒童由於疫苗的質量問題,達不到免疫的效果,補種疫苗又已經超過了最佳時機,受害者將來會發生什麼情況實在難以預料。

本人因為工作繁忙百事纏身,一直對這件事情缺少關注,直到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才在網上搜了一搜,原來長春長生生物生產的是一種名叫“百白破”的兒童疫苗,接種後可有效地預防兒童百日咳、白喉和破傷風,接種時間分別為2月齡、3月齡、4月齡和18月齡一共4劑,正規生產不摻假的百白破疫苗,在規定的時間內接種可達到預期的效果。



而長生生物生產的“百白破”疫苗,是屬於摻假的偽劣產品,不僅對兒童的百日咳、白喉病、破傷風取不到免疫作用,還會在不同的程度出現不良反應,給接種後的兒童造成嚴重傷害,更使人痛心的是由於接種了這種無效的疫苗而沒有及時發現,錯過了最有效的接種時機,對兒童以後的身體健康埋下了不可逆轉的隱患。


這個責任人真的是可惡到了極點,用罪大惡極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至於長春長生生物責任人會不會判處死刑,這個法律自有公斷,對於那些罪大惡極死有餘辜的人,在過去無論是三頭六臂還是一手遮天,其結果都是一樣的,相信這一次也不會有例外,親們的看法如何,可以在評論區裡留話。謝謝親的閱讀。(圖片來自網絡,謝謝平臺提供)


頁川木木1


最近關於長春長生假疫苗的事情炒的的非常熱,有的人不以為然,認為疫苗不是藥,有沒有人員傷亡,炒作的太厲害了。

事實真的如此嗎?

有一件事情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過,事情是這樣的:“2009年12月底,來賓市興賓區正龍鄉果塘村一名5歲男童被狗咬傷,到該鄉衛生院打狂犬疫苗,21天后病發致死。

經化驗,所用狂犬疫苗為假藥。來賓市經幾個月調查發現,全市非法渠道進購藥品的鄉鎮衛生院13家,村衛生所(個體診所)20家,查獲“問題”人用狂犬疫苗1000多人份,貨值33萬多元;此外,還查獲其他疫苗18個品種67個批次,抓捕涉嫌製售假劣藥品犯罪嫌疑人8人。目前,該案已經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疫苗的問題,就像一粒種子,它的功能是莊稼造福人類還是毀滅人類的問題,而且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普通的受害者沒有辦法選擇,所以比三鹿奶粉更加致命,而且在三鹿奶粉之後,我們已經對食品藥品的安全問題已經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而這次的假疫苗事件就是公然的對法律,對人性,對道德,對人的生命權的挑戰。

所以,我認為,這個女人死有餘辜。


煮茶聞書香


如果不死,可平民憤嗎?如果不死,可以抵足她的罪行嗎?如果不死,可以威懾再犯者嗎?所以,以死刑論處並不冤枉!

生產假疫苗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以死刑判決

你相信,抽查到的這一批假疫苗是唯一的一批嗎?我不信!

疫苗事件從第一次爆出來已經有足足8年的時間,這八年的時間有多少孩子曾經接受過疫苗注射,按每年1600萬的出生率來說,8年就是1.28億人!我相信,按照長生的市場佔有率,就算10批貨有一批造假,影響到的孩子肯能都會超過上千萬人。況且,我們還未計算假的狂犬疫苗的受害者。

作為千千萬萬個孩子的父母之一,我們該聯名要求將高判處極刑!

死之前,必須揪出這一群利益群體

你相信,僅僅靠一個企業能夠這樣明目張膽的做這樣一個事情嗎?我不相信?

必須嚴查從生產、質檢、儲存、銷售的整一個鏈條的所有利益群體,我們必須讓這其中的每一個人都付出慘痛的代價,才能真正給我們的寶寶建立一個安全的疫苗環境。否則,這樣的事情依然會繼續重影,那時我們全部都是中華民族的罪人!

必須追繳高個人及家庭財產,同時也要追繳非法轉移給她兒子的財產,並以此財產來賠償大眾和建立第三方檢測制度

統計他們家所有從這個企業獲得的財產收入,追繳所有一切的財產,必須對受到傷害的公眾進行賠償,對於這筆錢,我有兩個方面的建議:

1.對明確在這次受害的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2.建立第三方的疫苗檢測制度,用於對重點企業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監督、檢查,與當地食藥監的檢查平行進行,只要發現第三方檢測結果與食藥監不同的,就需要上報最高監管機構進行核查。

因為我們需要多方的檢測機構同步檢測,讓檢測結果更加透明。

高,也許只有死才能彌補你對中華民族放下的罪行!


保道手記


長生疫苗的董事長高俊芳,竟然會喪盡天良的去弄假的疫苗,來為自己賺取利潤,這種利慾薰心的女人,這不就是等於為了自己生活的好一點,擁有更多的財富。把要使用用疫苗的孩子們這健康全然於不顧,這種蛇蠍心腸一樣的女人,被揭發出來,顯現了原形。看到這25萬支疫苗都是假的,這條新聞以後。我都感覺到後脊背發涼。你想一想他們經營了疫苗公司這麼些年。還都上市,可是就這樣大的企業也取出來賺取那些,沒有良心,粘著別人心血的錢。長生疫苗高俊芳,真的是沒有一顆職業的心。善良的心。對於這樣的家族企業,這回我們真的應該給大家一個好的處理結果。千萬不要讓大家失望,因為這件事情不僅僅只是假疫苗的問題。而是流入到了山東給那些無辜的孩子造成的傷害。我覺得應該法不容情,要針對他所惹下的禍根。進行法律的公正的審判。最好像大家說的那樣就把他槍斃了。這樣的話也是給那些製假造假謀取暴利的人的一種警告吧。



伊春美食美客


類似的問題已經回答過了,就這個問題再來探討下:

目前高俊芳涉嫌的罪名: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不排除貪腐類型的罪名,但是該罪仍然需要結合警方的偵查結果之後再來看。

下面逐個來分析罪名構成的可能性:

生產、銷售劣藥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且本罪的犯罪主體即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通過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情況下,那麼最重的刑罰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從目前得知的信息來看,案涉疫苗的問題是藥效不夠,但是其持有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那麼此種問題疫苗只能是劣藥,而不能是假藥,所以如果以該罪名定罪,那麼很顯然無法判處死刑。

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過該罪名發現判處死刑的條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才可能判處死刑。目前問題疫苗的影響力究竟有多大?此前的兒童播種疫苗之後突發性死亡與問題疫苗之間有無關聯?仍然需要查實以後才能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倘若確實存在關聯性,那麼該罪名的主體在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情況下,那麼並不是不可能判處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過該罪名可以發行判處死刑的條件中以犯罪結果具有嚴重危害性作為條件,那麼從目前現有的情況來看,問題疫苗是效價不足,那麼此前報道的打疫苗出現兒童意外死亡之間如果有關聯關係或者目前該公司仍然存在其他問題但是尚未被曝光,像三鹿奶粉事件中那樣予以掩蓋並被查實的情況下,依然有可能以該罪名定罪量刑。

當然最後作為個人來說,對於食藥品領域涉及民生根本,倘若連這種都敢造假,都應當予以嚴懲,所以與其我們在這邊猜測,讓我們靜待最終的結果,相信以此為契機能夠將目前存在嚴重問題的醫藥領域予以徹底整治。


麋鹿說法


雖然我也很痛恨長春長生企業,痛恨這位高俊芳,很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說,要判處高俊芳死刑立即執行,確實有法律上的障礙。

我們先來看一下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判決

當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確實有人被判處了死刑,但是不是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當時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田文華只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了無期徒刑,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兩個人涉及的罪民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那為什麼不同的罪名會導致判處的刑罰不同?

因為根據刑法對對於不同罪名的量刑規定,對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最高的量刑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其最高可以判處的刑法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由於不同責任人涉及的罪名不同,所以量刑也不同。

本案負責人高俊芳是否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本次的問題疫苗事件和毒奶粉事件性質都很惡劣,都是直接危及我們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的,因此在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上我們不妨參考一下當年三鹿的判決,在我此前的問答中,已經詳細分析過了本案高俊芳最有可能涉及的只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以最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一下我,去我的問答裡面查看。

但是如果想要她判處死刑,她涉及的罪名必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要求有不特定的多數人受到損害,但是目前還沒有受害者統一站出來去報案,因此如果本次問題疫苗事件受到損害的受害者統一起來聯合去報案,而且人數達到了不特定的多數人,那才有可能像當年的三鹿一樣,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高俊芳死刑!


李欽宇


幾十萬的毒疫苗,不知道牽連傷害了多少無辜的孩子和家庭。大家都希望他能夠受到最為嚴厲的處罰。但是,他最終將要受到的處罰應當是由法律所確定的,並非我們想她被判死刑她就能夠被判處極刑的。

目前來看,長生生物觸犯的罪名可能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稱,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稱,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清晰的看見,即使高俊芳的情況被認定為了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刑罰也只是無期徒刑,無法判處對方死刑的。


劉輝律師


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以一己之私,慷國人之慨,嚴重觸碰社會道德底線,性質十分嚴重,影響極其惡劣,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堪稱是洶湧民意的廣大呼聲。

高俊芳,這位不久前剛從神壇上跌落下來的“疫苗女王”,其一人就觸犯了生產銷售劣藥罪、行賄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個累累罪名。

然而,據現行法律規定,高俊芳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被判有期徒刑的幾率會更多一些。
譬如,高靜芳所在公司的確喪心病狂,一味追求利潤而存在違規違法生產狂犬疫苗的嚴重問題。但是無論有關調查情況也好,還是中國疾控中心不良反應監測數據顯示也罷,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狂犬疫苗接種後的不良反應發生率僅為十萬分之二,至今未見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抑或是有證據證明接種者出現意外死亡、嚴重傷殘等事實。從目前國內法律注重“事實和結果”這一重要量刑原則來看,高俊芳雖然有罪,但罪不至於死。

然而,霍小姐以為,為了守住社會道德底線,很有必要對關乎國民健康安全的藥品(尤其是疫苗類)的製售假劣違法行為,進行嚴管重判,並積極響應輿情民意呼聲,認真解決好當前《刑法》對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過輕的現實問題,讓膽敢以身試法者付出慘重的代價,更需懲前毖後,讓膽敢追隨、效仿高俊芳者懾於法律的威嚴,望而退卻,甚至不敢越雷池半步。

不過,無論如何,不管怎樣,因一己之私,將貪婪暴利建立在損害幾十萬家庭、數十萬孩子健康安全之上的卑劣骯髒齷齪行為,必將被廣大國人所不齒,為國法所不容。吃瓜群眾不難想象,等待高俊芳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正義的宣判!因為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來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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