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疫苗事件中,是否應該給高俊芳判處死刑?

風騷一千年


謝謝朋友的邀請:多行不義必自斃!長春長生公司假疫苗事件東窗事發!作為董事長高俊芳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她的所作所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當今是法制社會,判處高俊芳死刑是有法可依的,理由如下;

1,狂犬疫苗是用來救命的,生產偽劣疫苗,就是謀財害命,從現有的證據來看,長春長生已經不是第一次生產偽劣狂犬疫苗了,高俊芳作為董事長就是直接的責任人,理應負責此事的全部責任!

2,高俊芳通過巧取豪奪侵呑國家的鉅額資產化公為私,生產出大量的偽劣百白破疫苗,用於兒童的身上,產生潛在的危害難以估量!

3,長春長生公司的經營手法,公開行賄,用金錢來收買相關的利益人員,形成了一條黑色的產業鏈,死罪難逃!

對高俊芳這種不法奸商就應該殺一儆百,警示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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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正在調查取證階段。高俊芳所犯的罪行不止假疫苗那麼簡單。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除去生產假疫苗,她還涉嫌賄賂醫院,疫苗管理機構,昨天被拘留的還有前長春已退休食藥監局局長。賄賂金額還在核查之中。

第二:假疫苗事發後,又涉嫌毀滅證據罪,企圖銷燬40多個電腦硬盤。同時還涉嫌偽造虛假材料申請上市。金額巨大,必定是數罪重罪並罰。

第三:隨著調查的深入,她的很多罪行將一一浮出水面。包括之前的很多罪行,所以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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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此次疫苗事件,從法律上來說不會判高俊芳等人的死刑,從道義上來說這種踐踏生命之人,判死刑也不足以解社會大眾的心頭之恨。


李克強總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線,必須給全國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65萬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三省,其中25萬支來自長生生物,40萬支來自武漢生物。雖說這種不合格疫苗官方上說不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反應。且不去糾結這個問題,就說狂犬疫苗造假是何居心,大家都知道去打狂犬疫苗的人,一定是被犬類動物抓咬受傷。別人把生命安全託付給疫苗,疫苗卻只想賺暴利,這和謀財害命沒差別。


從2001年至2017年,共發生高大12起疫苗事件。在這12起案件中,直接牽涉長春長生的就有4起。行賄方式主要為按疫苗的銷量提供回扣和提成。72元/支的凍幹狂犬病疫苗其回扣額高達20元/支。我太不難看出長生生物在高俊芳為首等人的帶領下已經喪盡天良到了什麼地步。奈何法律對此類事件未判處過死刑,才導致這些人有削尖腦袋投機取巧掙不義之財。


唯晨說


我也是強烈要求高俊芳死刑,立即執行的一位六歲孩子的爸爸,雖然這批問題疫苗沒有到我們這,但從調查組初步披露出的消息來看,企業違規問題相當嚴重。

調查組用計算機還原了實際生產記錄和偽造的生產記錄,追回企業丟棄並意圖銷燬的60塊電腦硬盤。按照我國國家規定,疫苗生產應當按批准的工藝流程在一個連續的生產過程內進行,該企業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流程,包括勾兌進行產品分裝,虛假標註產品生產日期等讓人觸目驚心的行為。

作為同樣搞企業的,這樣做產品,完全無視國家法律!完全無視企業社會責任!完全無視企業良心!完全無視千萬家庭孩子的健康!

這樣的企業,讓我怎麼不懷疑以往生產出來的疫苗是假的?我完全相信全是假的,生產了這麼多年,一年銷售那麼多,具體多少,也不敢說了,影響太大,及其惡劣,屬於極大危害社會情緒,極大影響父母再次接種的信心,極大影響我們疾病預防控制。必須從嚴,從快,極刑!




星空22645


不多說,看郎鹹平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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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代打華東大區


不應該

不管怎麼說,現在都是法治社會了,從法理上講,不應該給高俊芳處死刑。

當然了,從情理上看,高俊芳死一萬次都不夠,但是,情理不能代替法理。

為什麼說從法理上講不應該給高俊芳處以死刑呢?在這裡,有幾方面考量。

一,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研製者,也就是說,她可能不知道此事。

二,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生產者,她不瞭解此間發生了什麼狀況。

三,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檢驗者,她不瞭解具體的疫苗檢驗報告。

是的,高俊芳就是長春長生的老闆,但是她安於享樂,可能一年到頭連公司門都不進幾次,更別說生產車間了。

當然了,高俊芳如此安逸,如此嬌慣奢侈,疏於管理,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從法理上,她不足以被處死刑。


hi123


按照法律來說不會判處死刑,但從道義上講死不足惜,這可是禍國殃民啊,踐踏生命,不死不能平民憤,嚴懲是肯定的,即使不死也會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這種人就應該永世不能露面。

一個上市企業居然能幹出這樣的勾當,我們以後還能相信什麼,對待所有的東西我們不在信任,缺乏信任就是這樣引起的,不是我們不信任別人,關鍵是我們拿什麼信任你。

我們暫且不談能夠判什麼徒刑,就是一天不關高俊芳她也會憂鬱而死,她的良心會受到打擊,面對那麼多受害者,她做什麼解釋,這種人肯定會選擇自殺身亡,這也許是最好的選擇,活著還不如死了輕鬆。

長生在我們心目中具有極高的地位,不管是規模還是實力,我們懷著100%的信任,因為長生已經在我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了,長生就是品牌,今天的長生愧對大家了,做出這麼傷天害理的事情,造假,踐踏我們的生命,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嚴懲高俊芳社會會增加不穩定因素,必須嚴懲,不然我們無法給民眾交代。

高俊芳肯定會在獄中過完一生,這種人不能假釋,更不能緩刑,她就是罪魁禍首,也可以說她就是劊子手,希望給大眾一個交代,我們期待著


大海傳媒


如果談應該不應該,那肯定是應該啊,如果法律在此時和可以道德劃等號,那麼高俊芳現在就可以直接拉去槍斃,而不用再走其他法律流程了。

雖然我們明知道她的所作所為的危害性,但是要想在法律上定她的罪,還必須靠證據說法,我們既然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那就必須給“壞人”說話的權利,辯護的權利,這是文明的體現!

但是今天我們既然是先來一場道德審判,那麼我們就不談法律了。疫苗造假,作為董事長的高俊芳是否知情,我的答案是百分之百知情。試想這個企業她們家佔絕大多數股份,相當於其家族企業,下面的職工只不過拿的是一份死工資,有必要替董事長操心,去造假嗎?

雖說古代有“士為知己者死”的典故,但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你開了那麼點工資,還值不得下面的職工去為你賣命,人家也有一家老小,誰會冒著殺頭的風險去幹這種違法之事呢?所以,沒有高俊芳等人的指使,下面人是短短不會去幹這種造假之事的!

一個生產保命藥的公司,卻造假售假,枉顧人命、草菅人命,她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就讓這一天來得更早一點吧!


打虎拍蠅


必須死刑,沒商量。造假那個國家,那個地方都有,但要有尺度,錢沒了可以再賺,命沒了就賺不回來了,假藥吃了頂多多住幾天醫院,假疫苗打了會要命的,而且有疫苗的這些病那個不是致死率或者傳播率比較高的?這不光是危害社會,更是塗炭生靈,至他人生命於不顧,所以對待這樣的人根本無需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更給所有制售假藥和疫苗的人一個警鐘,做人別做絕了!


鑫聲尖叫


我個人對法典學習、理解的不夠深入,很難從法律的層面來討論高俊芳該不該判死刑。但是從長生疫苗這次事件對社會造的違害程度及性質,作為法人代表的高俊芳難逃罪責。既然李總理批示中明示:該事件己徑突破人的道德底線,我的理解就是:事件的責任人不佩再做人!既如是,不可做人也就只有讓其見鬼去吧!至於法律麼,大概也沒有說明嚴重影響黨的聲譽,嚴重影響人民群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破壞社會安定,道德喪失的人不可給予極刑呀!當然也不是主要責任人高俊芳非判死刑才算給了人民群眾的完美交待!如果因高俊芳極刑了,而其它相關責任人就可從輕處理,或免於處理,該案也不能算給人民群眾完美的交待,這樣還不如讓高俊芳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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