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安全生產犯罪、處罰相關的法律與規定都在這裡了!

「学习」安全生产犯罪、处罚相关的法律与规定都在这里了!

與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刑事處罰有哪些?

安全生產適用的黨紀處分、政紀處分有哪些?

想知道這些就往下看吧!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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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共 7章114條

《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個條文,12個罪名

《最高法院、最高檢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最高法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

《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

《最高檢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

《最高法院、最高檢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令第302號)

《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原安監總局24號令)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刑事處罰

1.《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1個條文,12個罪名:

  1.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2.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3. 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4.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第1款)

  5.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

  6.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7.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8.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10.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11.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12.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帶的是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所涉及的罪名

2.安全生產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主要有8個)

  1.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

  2.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3. 非法經營罪

  4.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5. 濫用職權罪

  6. 翫忽職守罪

  7.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8.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自然人,具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

過失犯罪:過失是,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遇見行為後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法律有規定才負刑事責任;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是故意,就不再是事故犯罪。

立案標準: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

關於瀆職罪

瀆職犯罪與貪汙賄賂犯罪一樣,都是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察的職務犯罪,《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具有違反職責或職權行為:

濫用職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或職權有很多,違反都可能構成此罪,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87、107條規定主要有

  •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漏報的,不立即組織搶救的,在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的

  • 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批准或者驗收行為的,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行為的;

  • 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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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嚴重後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

明確的安全生產適用黨紀處分

  1. 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相關事項類。

  2. 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類

  3. 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類

  4. 違反規定批准提供危險物資類

  5. 不按照規定組織審查驗收安全生產設施類

  6. 違反規定進行安全生產作業類

  7. 違反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證照類

  8. 違反規定進行生產、經營、管理類

  9. 違反規定投資入股或者經商辦企業類

  10. 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類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明確的安全生產適用的政紀處分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七類25種表現

  1. 不執行或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 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3. 違法違規批准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4. 干預插手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監督執法、中介活動等行為;

  5. 對工程項目未按照“三同時”規定組織設計審查,對事故瞞報、謊報或者不及時組織搶救等行為;

  6. 妨礙事故調查處理和不執行事故處理決定的行為;

  7. 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以及徇私舞弊等行為。

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五類18種表現

  1. 生產經營和新建、改擴建等環節的違法違紀行為;

  2. 由於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

  3. 瞞報、謊報事故、擅離職守、逃匿以及妨礙事故調查的違法違紀行為;

  4. 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事故處理決定的違法違紀行為;

  5. 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行為。

事業單位及中介組織違法違紀行為——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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