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看江津检察如何多举措助力“扫黑除恶”?

“亮剑”|看江津检察如何多举措助力“扫黑除恶”?

“亮剑”|看江津检察如何多举措助力“扫黑除恶”?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落实《重庆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江津区检察院多举措助力扫黑除恶,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01

涉黑涉恶线索登记管理制度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院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和受理的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移送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领导小组办公室),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举报的线索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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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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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各部门移送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区纪委监察委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区纪委监察委处理;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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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线索查办反馈制度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两个月内收集所移送线索的处理情况并进行登记,梳理汇总后报院领导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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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线索查办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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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黑涉恶线索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可能存在立案监督的线索,应向院领导小组报告。院领导小组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员额检察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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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登记制度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涉黑涉恶案件工作台账。动态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并确定专人为联络员,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提请批准逮捕情况以及移送起诉情况等逐一登记,确保对办理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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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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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区公安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通报涉黑涉恶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理情况,及时掌握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情况,确保信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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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区公安局、区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开涉黑涉恶案件联席会议,并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法律统一实施,维护法律权威。

07

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

按照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办法》的规定,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加强对公安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取证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对需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瑕疵问题以及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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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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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过程中的重大敏感问题和案件必须及时向区委、分院、市院请示报告,并将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应当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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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审查周推进制度

所涉案件专案组每周向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是引导补证及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反馈情况,办公室主任每周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案件推进情况,确保审查逮捕及起诉工作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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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审查与补证同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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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专案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取证存在的问题,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联络员负责收集专案组当日提出的补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同日送达公安机关,做到审查和补证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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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制度

院宣传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要加强宣传线索收集移送,确定专门的宣传联络员,坚持每周向宣传部门报送工作动态、机制建设等最新情况。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融媒体平台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影响力、知晓度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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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丨周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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