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工程項目再增5類,招標代理是福還是禍?

6月11日,發改委網站發佈公告,發佈了《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實施,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是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

必須招標工程項目再增5類,招標代理是福還是禍?

自招標代理資質取消後,國家通過發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等一系列文件,就招標代理的工程項目進行了明確和縮減。深層次、大力度的改革下使得整個招標代理行業變得憂心忡忡,人人自危,大家紛紛感言活不好乾、競爭太激烈。這一次的規定可以看做是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一次補充,我們簡要進行一下分析:

此次增加了哪5類?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5.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為什麼這5類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根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上面所說的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又是什麼?

依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規定的第二條和第三條,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有: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預算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以下是文件原文:

必須招標工程項目再增5類,招標代理是福還是禍?

以下是《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文件原文:

必須招標工程項目再增5類,招標代理是福還是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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