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32歲男子酒後找父母要錢不成,竟放火燒自家房

汉中32岁男子酒后找父母要钱不成,竟放火烧自家房

漢中32歲男子周某飲悶酒後找父母要錢,周某父母以為其胡言亂語不予理睬也未給錢,不料周某竟點燃自家房屋,導致3間房屋過火,燒燬財產價值4萬餘元。

2017年10月29日18時許,家住漢臺區的周某因家庭問題心生鬱悶,在飲酒後來到一樓父母的房間向其父母要錢,但其父母未答應,周某便威脅稱若不給錢就將父母家的房屋燒燬,周某父母以為周某酒後胡言亂語未予以理睬。

汉中32岁男子酒后找父母要钱不成,竟放火烧自家房

圖片來源自網絡,與正文無關

周某見要不到錢,心生憤怒,便從其父母家廚房找到一隻打火機,在父母家二樓北側第三間房內,將存放在房間內的油菜籽稈點燃,大火將二樓三間房內的物品及房頂全部燒燬,並險些造成鄰居雷某家房屋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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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漢中市漢臺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燒房屋及房屋內物品價值41540元。庭審中,周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願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的父母向公訴機關以及法院遞交請求書,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周某的賠償責任,請求從輕從寬處理。

漢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因家庭瑣事對父母心生不滿,故意放火焚燒父母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放火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周某在案發後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018年2月27日,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通訊員 馬小妮)

法官寄語:

在當前就業壓力日增,獨生子女壯大的前提下,“啃老族”屢見不鮮。但是作為成年人,要靠自己的雙手來養活自己,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逃避現實、不願自食其力甚至威脅父母作出極端行為,不但被社會所不齒,自己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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