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房主李某將房屋主體工程承包給王某,王某將整棟房屋的吊磚工程承包給錢某,錢某僱請孫某撿磚塊入吊車內,因五樓掉落磚塊,將地面正在作業且未佩戴安全帽的孫某頭部砸傷,經住院治療後鑑定,評定為十級傷殘。孫某要求王某、錢某、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這個責任該如何承擔?該怎麼承擔?他們之間又是一種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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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錢某僱請孫某從事磚塊運輸,在工作中錢某未能嚴格執行施工安全的相關制度,孫某未佩戴安全帽進去入施工現場施工,孫某、錢某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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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民自建二層以上住宅應當發包給有資質的承包單位進行建設。涉案房屋樓層已超出上述標準,但房主李某未盡到審查資質義務將房屋修建工程發包給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王某,王某又未經房主李某同意,擅自將磚塊運輸項目發包給沒有資質的錢某,上述發包,承包過程違法,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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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全案的實際情況及各自的過錯程度,傷者本人孫某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錢某、房主李某、大包工頭王某承擔主要責任,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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