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衛星」:上海高院院長高調宣布「執結率已達到99.88%」!

立法思考

7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率全國人大調研組一行在滬召開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調研座談會。

如此“衛星”:上海高院院長高調宣佈“執結率已達到99.88%”!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劉曉雲在彙報上海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披露,兩年多來,上海法院對於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的實際執結率為99.88%,在最高法院今年上半年的排名中,實際執結率、法定期限內結案率、執行結案平均用時等關鍵指標均位列“全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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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為更加有效檢驗“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制定了核心指標,即“三個90%、一個80%”:

(1)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不低於90%;

(2)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合格率不低於90%;

(3)執行信訪案件辦結率不低於90%;

(4)近三年執行案件的整體執結率不低於80%。

為此,曹建明充分肯定上海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付出的艱苦努力和取得的重大階段性成果。他說,上海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重點推進地區之一,市委高度重視,各方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已經基本形成並在不斷完善;全市三級法院持續開展專項行動,工作力度大,成效顯著,形成很多新鮮經驗;信息化建設不斷加強,執行規範化水平明顯提升。

如此“衛星”:上海高院院長高調宣佈“執結率已達到99.88%”!

顯然,上海高院的這一“重大階段性成果”是與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的“司法統計口徑”是一脈相承的。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進展情況和第三方評估樣板法院工作情況新聞發佈會。

新聞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出席嘉賓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和副局長周翔。發佈的內容是“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進展情況和第三方評估樣板法院工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其中特別吸引眼球的是如下的一組數據和信息:

全國法院2016年、2017年受理執行案件1189.96萬件,執結1156.27萬件(執結率為97.17%――小編注,下同)。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指揮管理平臺提取的核心指標數據來看,2016年至今,全國法院三個核心指標的統計數據穩步提升,與“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越來越接近。

小編髮現,上海高院高調宣佈在全國法院率先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和最高法院之前召開“新聞發佈會”的兩篇報道,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報――人民法院報!而且發佈者均為“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具有權威性這是無可置疑的!

據報道,上海的“成功經驗”是:深入推進執行體制改革,推進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分離。全市三級法院均設立了執行裁判庭,實現執裁分離,較好發揮了執行監督作用。建立以法官為主導的新型執行辦案團隊模式。推行“1+X+1”,即由1名執行長(由入額法官擔任)+若干名法官助理和書記員+1名執行司法警察組成的執行辦案團隊。

報道還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鮮鐵可及全國人大代表陳晶瑩、朱國萍等調研組成員及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殷一璀出席會議。

如此“衛星”:上海高院院長高調宣佈“執結率已達到99.88%”!

不知道目前正“白加黑”“5+2”披星戴月奮戰在執行工作“第一線”的執行幹警們看到這樣的報道是歡欣鼓舞還是壓力太大!

也不知道上述97.17%(全國)、99.88%(上海)執結率是怎麼出來了!彙報者和參加調研人員可曾留意其“可信度”。

如此“衛星”:上海高院院長高調宣佈“執結率已達到99.88%”!

也許不少“法律人”記得,多年前,有的地方為了提高“破案率”,就採取對刑事案件先不立案、破了才立案、“不破不立”的創舉,這樣“破案率”就可以達到百分之百!

如此“衛星”:上海高院院長高調宣佈“執結率已達到99.88%”!

小編在想:如果這些數據都是真實而沒有水分的,那最高人民法院兩年前向全國人民的公開承諾(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豈止是“越來越接近”而是“已經提前實現”了!現在要做的就不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召開“動員會”“推進會”“大比武”,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隆重舉行“慶功會”“表彰會”了!當然,如果是“統計加估計”出來的數據,就只能另當別論了。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所有的法律人都耳熟能詳的社會主義司法原則,也可以說是“法律人”的座右銘!同時,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從中央到地方、從國家法律到司法文件,都特別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如此“衛星”:上海高院院長高調宣佈“執結率已達到99.88%”!

顯然,上述所指的“司法案件”是應當包括“執行案件”在內的。而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是否實際執結?當事人是否感受到了“公平正義”?“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是否真正實現?恐怕遠遠不是一個“執結率”所能囊括的!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龍門浩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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